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0

刊登日期:

2010.10.20

版數:

11532-1153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作為簽訂重光之家興建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重光之家興建工程承攬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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