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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重光之家興建工程承攬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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