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0

刊登日期:

2010.10.20

版數:

11528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0

    刊登日期:

    2010.10.20

    版數:

    11528

    • 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第四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
    相關法規 :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第四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為三十名。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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