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第四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為三十名。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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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