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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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g)項所指的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文化局指定的代表:陳澤成;
(二)澳門酒店協會指定的代表:陳健文;
(三)澳門旅遊商會指定的代表:陳志杰;
(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指定的代表:張健中;
(五)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指定的代表:周嘉進;
(六)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指定的代表:李志忠;
(七)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指定的代表:盧宏駿;
(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顏智澤;
(九)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陳艷蘭。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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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聯潔服務簽訂澳門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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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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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電子”簽訂“非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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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勵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三、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六)項,委任下列社團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三)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四)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
(五)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六)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七)澳門童軍總會;
(八)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九)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十)澳門中華總商會;
(十一)澳門青年研究協會;
(十二)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四、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七)項,委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志堅;
(二)施綺蓮;
(三)尤端陽;
(四)呂碩基;
(五)林發欽;
(六)朱國權;
(七)黃潔貞;
(八)歐陽國健;
(九)李潤基;
(十)吳俊文;
(十一)關佩珊。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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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