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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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海港前地鋪設瀝青路面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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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光華建築商訂立《沙梨頭海邊街公共排水系統改善工程(第一期)》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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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文化中心空調節能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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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南灣大馬路鋪設瀝青路面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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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新口岸道路改善工程(重鋪聖德倫街)》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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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hong Meng Kin Chok Cong Cheng Iao Han Cong Si”訂立《媽閣休憩區(第二期)設施優化工程》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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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益進出口貿易”訂立《購買污水泵》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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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炳記五金有限公司”訂立《購買污水泵》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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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