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及其鄰近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3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巴波沙中葡小學擴建工程協調和監督工作”服務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3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警察總局代表羅偉業;

(二)澳門青年挑戰代表陳志寧;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蘇云玉;

(四)梁少培。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廖華基;

(三)檢察院代表陳曉惠;

(四)海關代表黃國松;

(五)澳門戒毒康復協會代表Augusto Paulo Valente Nogueira;

(六)澳門基督教青年會代表關淑鈴;

(七)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代表李國豪;

(八)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阮美芬;

(九)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鄭洪光;

(十)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代表白琪文;

(十一)潘志明;

(十二)施綺蓮;

(十三)尹一橋;

(十四)呂錫照。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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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九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