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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90/SATOP/96號批示,將一幅面積41,793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偉龍馬路,稱為北安填海區“T”地段,其上建有垃圾焚化中心的土地納入澳門私產,以便為上述不動產登記,然而,該不動產至今仍未進行登記。
由於上述焚化中心的擴容工程,按照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作出的定界,該土地的面積和地界已被更改。
根據該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發出的第533/1989號地籍圖,該土地最初是由面積40,087平方米的“A1”地塊和面積1,706平方米的“A3”地塊組成,而現由“A1”和“A2”地塊組成,“A2”地塊的面積為5,364平方米。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一幅位於氹仔島偉龍馬路,稱為北安填海區“T”地段,其上建有其所有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垃圾焚化中心,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90/SATOP/96號批示納入澳門私產的土地的地界和面積。
二、由於上款所述的修改,該土地的總面積改為45,451平方米,其四至現為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發出的第533/1989號地籍圖中所指的;而該土地在上述地籍圖以字母“A1”和“A2”定界及標示。
三、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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