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梁敏瑩 7.5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黃樂宜

歐舜華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文案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孔昭華 8.32
2.º 常前  7.91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黃樂宜

歐舜華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謝惠玲 8.33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黃樂宜

歐舜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郭美儀 9.25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

委員: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

戴雪梅

通 告

《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

茲特公佈,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以及十月十二日第50/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條的規定,將於本年八月十九日至九月二日期間接受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報考申請,收生名額共二十五名,詳情如下:

1. 性質

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翻譯及傳譯人員培訓政策之一,目的如下:

(1)提升中葡文翻譯以及接續和即時傳譯技巧;

(2)強化公共行政及法律範疇的中葡文翻譯知識;

(3)加強系統的翻譯理論學習;

(4)通過在崗實踐培訓汲取實際工作經驗。

每期培訓為10個月,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5個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理論實踐培訓(翻譯)及在崗實踐培訓(翻譯及傳譯);

理論實踐培訓(翻譯)包括:

• 公共行政範疇中葡/葡中翻譯基本培訓課程;

• 法律範疇中葡/葡中翻譯基本培訓課程;

在崗實踐培訓(翻譯及傳譯)包括:

• 在行政暨公職局公共行政翻譯中心進行翻譯及傳譯技巧實習。

第二階段(5個月):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比利時及葡萄牙進行理論實踐培訓(傳譯);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培訓包括:

• 會議的接續傳譯培訓課程;

在比利時及葡萄牙進行的培訓包括:

• 會議的即時傳譯培訓課程。

2. 報考條件

(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

(三)具備翻譯或語言高等課程學歷;

(四)或具備翻譯或語言學士學位學歷。

3. 報考方式

• 填寫由行政暨公職局提供的報考表(131/版次.002格式),該表可從行政暨公職局網站下載或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索取;

• 遞交下列文件: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b)學歷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c)履歷(須具報考人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尚須遞交下列文件: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的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最近三年的工作表現評核。

4. 報考地點及期限

報考申請須在本通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予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暨公職局。

5. 甄選方法

甄選以為時不超過三小時的中葡文知識筆試(第一階段)、為時不超過四十五分鐘的中葡文知識口試(第二階段),以及履歷分析(第三階段)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第四階段 )。各階段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筆試(佔百分之三十)及知識口試(佔百分之三十)共佔百分之六十(知識考試採取淘汰方式);

(b)履歷分析佔百分之十;

(c)專業面試佔百分之三十。

知識筆試及知識口試以0至10分表示,投考人得分少於5分將被淘汰,不得進入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

6. 考試大綱

(a)常識;

(b)本國時事;

(c)國際時事;

(d)日常事物。

7. 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

中葡文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在公佈《被接納報考人確定名單》的通告內公佈。

8. 適用法則

第50/2009號行政命令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主任)

正選委員: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顧問翻譯員)

Gonçalo de Amarante Xavier(顧問翻譯員)

候補委員:黃桂英(顧問翻譯員)

鄧顯光(主任翻譯員)

10. 培訓助學金

(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理論實踐培訓及在崗實踐培訓期間,與公共行政當局無聯繫的學員每月收取助學金澳門幣五千九百元;

(b)在歐洲進行的理論實踐培訓期間,學員每月收取助學金一千七百歐元;

(c)與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的學員在培訓計劃的理論實踐培訓及在崗實踐培訓期間,保留收取相當於原狀況薪俸點的薪俸的權利,在歐洲培訓期間獲發的助學金則與原薪俸併收。

11. 承諾聲明書

學員及格通過培訓計劃後,須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在行政暨公職局為公共行政當局提供一年的服務,進入有關職程內入職職級的第一職階,但應具備所需的學歷或專業資格。

與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的學員及格通過培訓計劃後,可選擇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在行政暨公職局為公共行政當局提供一年的服務,進入有關職程內入職職級的第一職階,但應具備所需的學歷或專業資格。

12. 章程

《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章程》可從行政暨公職局網站下載或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索取。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0年07月之商業登記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8/DSI/2010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第7/DSI/2010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組織暨資訊廳廳長官善賢:

(一)界定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二)批准其屬下職員每年的假期表;

(三)批准放假申請;

(四)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五)建議其屬下職員報名及參加在本地區所舉行的培訓課程、研討會或其他同類型活動;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於本局之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於本局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及監管權。

四、本人追認組織暨資訊廳廳長官善賢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至本批示生效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身份證明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歐陽瑜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馮潤良 9.25
2.º 陳偉倫 8.88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 陳子慧

候補委員:吳錦松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的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的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告 示

徵收2009年度所得補充稅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茲特公告,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九月份開庫徵收所得補充稅。

倘稅款超過三千元者,按照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上述章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兩期於九月及十一月份繳納。

茲將公告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一零年五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大西洋銀行 合共
上月餘額   $ 116,916,073.07   $ 29,317,016.57   $ 146,233,089.64
本月收入:            

庫房

$ 5,801,014,499.20   $ .00   $ 5,801,014,499.20  

財政運作

$ 850,000,000.00   $ 1,597,034,113.90   $ 2,447,034,113.90  
    $ 6,651,014,499.20   $ 1,597,034,113.90   $ 8,248,048,613.10
    $ 6,767,930,572.27   $ 1,626,351,130.47   $ 8,394,281,702.74
本月支出:            

庫房

$ 939,185,326.90   $ 1,412,581,384.60   $ 2,351,766,711.50  

財政運作

$ 5,765,000,000.00   $ 171,533,974.00   $ 5,936,533,974.00  

餘額支付

$ .00   $ .00   $ .00  
    $ 6,704,185,326.90   $ 1,584,115,358.60   $ 8,288,300,685.50

轉入下月之餘額

  $ 63,745,245.37   $ 42,235,771.87   $ 105,981,017.24
    $ 6,767,930,572.27   $ 1,626,351,130.47   $ 8,394,281,702.74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的結餘            
M/16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釐印印花

$ .00   $ 14,700,000.00   $ 14,700,000.00  

貴重物品

$ .00   $ 40,250.00   $ 40,250.00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00   $ 14,740,250.00   $ 14,740,250.00

政府庫房之出納

$ .00   $ 74,198,537,902.07   $ 74,198,537,902.07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252,952,600,000.00   $ 134,641,500,000.00   $ -118,311,100,000.00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00   $ .00   $ .00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00   $ -953,330,568.70   $ -953,330,568.70  

其他

$ .00   $ 100,391,932.54   $ 100,391,932.54  

總金額

  $ -252,952,600,000.00   $ 207,987,099,265.91   $ -44,965,500,734.09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26,058,535,351.90   $ -4,818,267,104.90   $ 21,240,268,247.00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           $ 10,185,054,294.29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841,998.1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代局長 江麗莉

二零一零年六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大西洋銀行 合共
上月餘額   $ 63,745,245.37   $ 42,235,771.87   $ 105,981,017.24
本月收入:            

庫房

$ 7,059,673,087.50   $ .00   $ 7,059,673,087.50  

財政運作

$ 315,000,000.00   $ 1,477,715,577.40   $ 1,792,715,577.40  
    $ 7,374,673,087.50   $ 1,477,715,577.40   $ 8,852,388,664.90
    $ 7,438,418,332.87   $ 1,519,951,349.27   $ 8,958,369,682.14
本月支出:            

庫房

$ 413,677,361.10   $ 1,284,008,063.60   $ 1,697,685,424.70  

財政運作

$ 6,974,000,000.00   $ 189,777,668.40   $ 7,163,777,668.40  

餘額支付

$ .00   $ .00   $ .00  
    $ 7,387,677,361.10   $ 1,473,785,732.00   $ 8,861,463,093.10

轉入下月之餘額

  $ 50,740,971.77   $ 46,165,617.27   $ 96,906,589.04
    $ 7,438,418,332.87   $ 1,519,951,349.27   $ 8,958,369,682.14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的結餘            
M/16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釐印印花

$ .00   $ 14,700,000.00   $ 14,700,000.00  

貴重物品

$ .00   $ 40,250.00   $ 40,250.00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00   $ 14,740,250.00   $ 14,740,250.00

政府庫房之出納

$ .00   $ 74,198,537,902.07   $ 74,198,537,902.07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259,611,600,000.00   $ 135,966,500,000.00   $ -123,645,100,000.00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00   $ .00   $ .00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00   $ -1,001,540,871.30   $ -1,001,540,871.30  

其他

$ .00   $ 111,540,144.14   $ 111,540,144.14  

總金額

  $ -259,611,600,000.00   $ 209,275,037,174.91   $ -50,336,562,825.09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32,704,531,078.30   $ -6,102,275,168.50   $ 26,602,255,909.80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           $ 10,185,054,294.29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1,023,133. 5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代局長 江麗莉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海關退休第四職階高級關員李振鵬之遺孀黄冰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

謹此公佈現有郵政局退休半熟練工人梁樹仁之遺孀黃雪珍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

謹此公佈現有土地工務運輸局半熟練工人莫金波之遺孀關少卿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衛 生 局

通 告

第2/CEHE/2010號決議

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護理同等學歷審查程序

鑑於護士向市民提供衛生護理服務時所承擔的職業責任重大;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護理模式、護理子系統及護理課程各有不同;

鑑於有必要為審查護理同等學歷訂定清晰簡明的程序;

本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按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決議如下:

1. 本決議訂定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護理學歷是否等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理學歷的審查程序。

2. 本決議的內容適用於所有由上述學歷持有人根據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適當地提出的申請。

3. 同等學歷授予所有能證明具有護理學歷者及通過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開辦考試的合格者。

4. 授予同等學歷的申請、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至第四款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准予或豁免考試申請等須呈交衛生局局長。

5. 上款所指的學歷證明應透過提交文憑、證書或證明的正本或認證副本為之。

6. 文憑、證書或證明必須由在取得學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實體認可的機構發出。

7. 如申請人非持有公文書或經認證文書,申請將不獲接納。

8. 第5款所指的學歷證明,包括課程的成績表、學習計劃及大綱(至少包括臨床實習及時數,以及下列科目: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和藥理學;護理學基礎、內外科護理、社區健康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精神健康護理或護理心理學、護理倫理學、護理管理、護理研究等。)

9. 假如委員會證實申請人取得學歷的課程學習計劃及大綱、各科目及有關實習等與上款所指學歷之最基本的要求不符時,同等學歷申請將不獲接納。

10. 上款所指的不獲接納會以公函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日起計十天內向衛生局局長提起上訴。

11. 就衛生局局長的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12. 連同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等應透過公告或通告在公報上刊登。

13. 上款公佈須包括下列事項:

1)採用的評分方法;

2)考試時間表;

3)可作查閱用的資料;

4)為使申請人更清楚瞭解的其它認為需要的說明。

14. 申請人考試合格,將獲以公函通知。

15. 倘考試成績不合格,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重考。

16. 申請人倘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全科護理課程或護理高等專科學位,或具備第9/95/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同等於經官方核准之護理課程的同等資格之認可,可根據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衛生局局長申請豁免考試。

17. 倘屬例外情況,委員會可按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證明有能力從事護士專業職務的具科學、學術或專業資歷者,向衛生局局長建議豁免其考試。

18. 根據上款的規定,考試合格或經衛生局局長具理據的批示,將發出證明書,證明書式樣載於第4/2010號行政法規附件。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劉明,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成員:馬敏燕,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

吳偉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蔣麗冰,衛生局護士監督

———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本局現進行第27/P/2010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衣物處理及清潔科供應、安裝、測試一組大型摺熨機組及其輔助設施連安裝地點設計和裝修承包工程”。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項目的施工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玖萬元正($90,000.00)的現金或支票,或遞交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之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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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18/2009號法律和第4/2010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茲公佈《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訂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舉行,有意者由即日起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可將報考申請交往或以雙掛號信寄往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衛生局網頁 (http://www.ssm.gov.mo)。

申請人若未能於報考限期前,遞交所需文件,其申請將不獲接納。本局稍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王世紅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凡符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的條件之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的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或可瀏覽本局內聯網)。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第五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 )項之權限,決議核准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文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所有現時就讀本課程及於2010/2011學年開始入讀本課程之學生。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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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文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文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歷史學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24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英文為主,中文為輔

附件二

文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專題史類科目中選擇修讀兩門科目 選修 6 6
高級歷史理論與實踐 必修 3 3
高級專題史類科目中選擇修讀三門科目 選修 9 9
高級歷史閱讀 必修 3 3
高級歷史寫作 " 3 3
       
第二學年      
畢業論文 -- -- --
    總學分 24

文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歷史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1)專題史類    
澳門、中國和世界遺產 3 3
明清澳門文化史 3 3
民國初年以來的澳門文化史 3 3
建築與歷史 3 3
佛教雕塑與繪畫 3 3
美國近現代外交史 3 3
華南移民史 3 3
世界史上的海盜 3 3
近代中國的秘密社會與大眾活動 3 3
東南亞史學史 3 3
世界史上的家庭與性別 3 3
帝國主義研究I 3 3
帝國主義研究II 3 3
特設專題課程 3 3
     
2)高級專題史類    
歷史與人類學 3 3
晚清中國的法律與社會 3 3
晚清中國 3 3
華南社會文化史 3 3
印度、中國和日本的宗教 3 3
佛教藝術:理論與歷史 3 3
亞洲文化 3 3
亞洲史上的家庭與性別 3 3
亞洲的西方移民 3 3
早期現代亞洲的中、印、東南亞關係 3 3
東西方互動與交流 3 3
特殊歷史專題 3 3
     
3)專業課    
高級歷史理論與實踐 3 3
高級歷史閱讀 3 3
高級歷史寫作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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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國際與公共事務領域選修科目表之其中一門科目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港澳公共行政」

更正為:「港澳政治」。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9/PRE/2010號批示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現按照第15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第1款2)項,以及第17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第一款第(三)及(五 )項、第二款第(二)及(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主任林發欽博士: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以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之函件;

(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以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三)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該中心的短期課程導師工作合同。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獲轉授權人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批示編號:025/IFT/2010

按照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的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8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社會文化司司長在第88/2009號批示中授予本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副院長甄美娟碩士:

(一)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學院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四)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學院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三、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旅遊學院副院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6/IFT/2010

按照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的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8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社會文化司司長在第88/2009號批示中授予本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碩士:

(一)根據法定條件,批准家庭津貼、房屋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的申請;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簽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或個人涉及旅遊學院日常人事及財政之信函,以及按員工的要求,發出作為申請借貸和變更銀行賬戶之用的常規性文件;

(四)簽署有關工程或資產及勞務取得之諮詢公函。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三、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7/IFT/2010

按照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的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8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社會文化司司長在第88/2009號批示中授予本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朱振榮學士:

(一)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僅以涉及學生事務的資料為限;

(二)簽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或個人與旅遊學院學術事務相關之信函。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三、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旅遊學院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8/IFT/2010

按照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的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8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本學院的以下主管及職務主管,以便於其主管的職務範圍內,簽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或個人之信函:

(一)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碩士;

(二)望廈迎賓館館長王美清碩士;

(三)職務主管:黎頴超博士、李嘉汶碩士、李潔荷學士、張志雄學士及潘小娟;

(四)行政副經理黃育山碩士。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三、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及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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