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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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規定的代表:
張作文。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規定的代表:
周信余。
(三)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及第七款規定的人士:
- 梁慶庭,副主席;
- 江美芬;
- 朱焯信;
- 邢榮發;
- 李展鵬;
- 李萊德;
- 林子恩;
- 林偉濠;
- 飛安達;
- 馬若龍;
- 施家倫;
- 陸曦;
- 梁安琪;
- 梁維特;
- 崔世平;
- 麥健智;
- 黃奕輝;
- 黃珮琳;
- 黃偉麟;
- 馮傾城;
- 湯榮耀;
- 楊達夫;
- 廖子馨;
- 蔡安安;
- 潘知常;
- 劉雅防;
- 蕭婉儀;
- 繆鵬飛;
- 關治平;
- 蘇香玫。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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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