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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訂立《提供動物醫療設備合同》。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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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為民政總署購置一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合同。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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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五)項、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以及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法學士郭穎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法學士高立德(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在該辦公室處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而未能擔任專責公證員職務期間,按此順序履行民政總署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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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