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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羅永德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止。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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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副主任劉本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所有辦公室人員的合同;

(三) 批准辦公室人員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六) 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 許可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 許可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 根據法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和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予有關人員;

(十一)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二)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 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 批准作出關於辦公室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則金額減半;

(十六)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電力、水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七)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的交際費;

(十八) 批准將屬於辦公室的、被視為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與辦公室行為及合同有關的公文書,但以事先獲批准者為限;

(二十)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關、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起,由辦公室副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公佈之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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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高展鵬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審計署助理審計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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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