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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王勁秋碩士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整。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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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童軍總會簽訂“承辦「國防教育營」活動”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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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Leong Maria Madalena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委員,代替鍾怡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麗鑽代任,任期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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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電話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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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張素梅;
(二)保安司司長代表:潘樹平;
(三)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白文浩);
(四)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五)勞工事務局代表;孫家雄;
(六)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七)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八)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
(九)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José Carlos Rosa Angeja (顏智澤);
(十)澳門酒店協會代表:陳健文;
(十一)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
(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
(十三)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馮健富;
(十四)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
(十六)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
(二十)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
(二十一)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 (李維仕);
(二十二)陳澤武;
(二十三)陳志杰;
(二十四)呂錫柱;
(二十五)關恩賜;
(二十六)何超瓊;
(二十七)黃耀球;
(二十八)盧德華。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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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c)項,行政長官第218/2008號批示第四款,第19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楊允中博士擔任“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的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其每月收取930薪俸點,即相當於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職程第五職階教授的薪酬,另附加該學院人事章程第六十七條所訂定的津貼金額。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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