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0
刊登日期:
2010.7.28
版數:
843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二、委任吳榮恪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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