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0

刊登日期:

2010.7.28

版數:

8430

  • 續任若干名及委任一名科技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一)唐志堅;
    (二)廖澤雲;
    (三)楊俊文;
    (四)許開程;
    (五)崔世平;
    (六)唐錫根;
    (七)莫啟明;
    (八)山禮度;
    (九)林定;
    (十)李怡平;
    (十一)馬志毅;
    (十二)何猷龍;
    (十三)José Manuel dos Santos;
    (十四)Filipe João Pyrrait da Cunha Santos;
    (十五)丘竹。

    二、委任吳榮恪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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