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 (一)唐志堅;
- (二)廖澤雲;
- (三)楊俊文;
- (四)許開程;
- (五)崔世平;
- (六)唐錫根;
- (七)莫啟明;
- (八)山禮度;
- (九)林定;
- (十)李怡平;
- (十一)馬志毅;
- (十二)何猷龍;
- (十三)José Manuel dos Santos;
- (十四)Filipe João Pyrrait da Cunha Santos;
- (十五)丘竹。
二、委任吳榮恪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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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