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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麗鑽替代盧麗卿擔任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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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簽訂“2010/2011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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