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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偉農碩士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李偉農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李偉農碩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92年10月至1993年5月進入公職擔任印務局資訊助理技術員;
——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擔任印務局資訊督導員;
——1994年3月至1995年2月擔任印務局資訊技術員;
——1995年2月至1998年6月擔任印務局助理;
——1998年6月至2008年7月擔任印務局處長;
——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擔任印務局代局長;
——2009年1月至12月19日擔任印務局局長;
——2009年12月20日至今以臨時代任方式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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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六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三、四、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俊榮以無償兼任方式擔任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主任,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理由如下:

——譚俊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國南開大學企業管理博士;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士;
——中國台灣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士;
——葡萄牙里斯本大學葡語及文化高級程度文憑;
——葡萄牙天主教大學管理學文憑。

專業簡歷:

——2009年12月20日起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1999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1997年至1999年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1995年至1997年擔任理工學院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校長;
——1994年至1995年擔任原行政暨公職司人力資源廳廳長;
——1990年至1994年擔任原統計暨普查司司長助理;
——1989年擔任原統計暨普查司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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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六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四、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七、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展鴻以無償兼任方式擔任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理由如下:

——高展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國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中國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學士;
——中國華南師範大學教育系學士。

專業簡歷:

——由2006年5月至今,任職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
——由2004年9月至2006年5月,任職行政長官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由2000年6月至2004年7月,任職行政長官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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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