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20

  • 訂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成員出席校董會會議或下設委員會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
相關法規 :
  • 第14/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所指之校董會成員出席校董會會議或下設委員會會議,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並按內部規章所訂的條件收取出席費,但已獲發報酬者除外。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20-6721

    • 設立“中央政府向澳門特區贈送大熊貓徵名評審委員會”及委任有關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中央政府向澳門特區贈送大熊貓徵名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1)陳麗敏,並由其負責協調;

    (2)王世坤;

    (3)賈建生;

    (4)譚偉文;

    (5)張志和;

    (6)郝雨凡;

    (7)陸波。

    三、委員會負責評審大熊貓的名字及跟進“大熊貓徵名活動”的相關工作。

    四、第二款所指人員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但(一)及(四)項除外。

    五、委員會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民政總署提供。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21

    • 續任及委任若干名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吳福;
    吳仕明;
    李沛霖;
    李鵬翥;
    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
    馬有恆;
    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馬若龍);
    區宗傑;
    崔世平又名José Chui;
    曹其真;
    彭為錦;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華年達);
    賀定一;
    楊俊文;
    廖澤雲。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陳明金;
    梁安琪;
    梁維特。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22

    • 續任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及監事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崔世昌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何美華及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22

    • 委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及一名委員,以及續任兩名行政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以兼職方式續任何桂鈴及林金城(Peter Lam)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三、委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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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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