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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所指之校董會成員出席校董會會議或下設委員會會議,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並按內部規章所訂的條件收取出席費,但已獲發報酬者除外。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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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中央政府向澳門特區贈送大熊貓徵名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1)陳麗敏,並由其負責協調;
(2)王世坤;
(3)賈建生;
(4)譚偉文;
(5)張志和;
(6)郝雨凡;
(7)陸波。
三、委員會負責評審大熊貓的名字及跟進“大熊貓徵名活動”的相關工作。
四、第二款所指人員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但(一)及(四)項除外。
五、委員會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民政總署提供。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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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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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崔世昌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何美華及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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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以兼職方式續任何桂鈴及林金城(Peter Lam)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三、委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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