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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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6/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公報編號: | 24/2010 | 刊登日期: | 2010.6.17 | 版數: | 6722-2723 | | |
| - 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一日起在伯利茲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伯利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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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26/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保管人之荷蘭國王外交部透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檢察院。 第210/71號國令 - 追認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關於法庭內外有關民事及商務案對外國為通知之協約。第4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之中文譯本更正 -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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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法務局 - 檢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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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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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一日起在伯利茲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伯利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並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作出更正及重新公佈。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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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