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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潔芝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850點的報酬。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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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

(一)母親會代表林綺濤榮譽顧問;

(二)  .......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理事長招銀英;

(四)  .......

(五)  .......

(六)  .......

(七)  .......

(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蕭紹雯;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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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七款,以及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Leong, Maria Madalena替代鍾怡,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份之八十的薪俸。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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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