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0

刊登日期:

2010.5.26

版數:

5908-5909

  • 委任及續任若干名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
私營機構 :
  •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1/201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由二零一零年五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吳榮恪——董事會主席;

    (二)戴建業——董事會成員。

    二、下列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人士的委任,由二零一零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Alberto Expedito Marçal——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

    (二)張祖榮──董事會成員。

    三、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0

    刊登日期:

    2010.5.26

    版數:

    5909-5910

    • 分配本年度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會展業發展委員會”的款項。
    相關法規 :
  • 第24/2009號法律 - 201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  
    相關類別 :
  • 會展業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61,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會展業發展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經濟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61,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會展業發展委員會”,金額為$1,806,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1,230,000.00
    01-02-00-00 附帶報酬    
    01-02-05-00 出席費 $ 400,000.00
    01-06-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06-03-01 啟程津貼 $ 80,000.00
    01-06-03-02 日津貼 $ 600,000.00
    01-06-03-03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150,000.00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 570,000.00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20,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 50,000.00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 500,000.00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 6,000.00
    05-02-00-00 保險    
    05-02-01-00 人員 $ 5,000.00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91 兌換差額 $ 1,000.00
      總開支 $

    1,806,000.00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0

    刊登日期:

    2010.5.26

    版數:

    5910-591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澳門館營運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筆克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澳門館營運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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