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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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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3G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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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54,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54,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金額為$640,820.00(澳門幣陸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640,820.00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01-01-01 薪俸或服務費(新帳目) $ 521,100.00
01-01-01-02 年資獎金(新帳目) $ 5,3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 57,210.00
01-01-10-00 假期津貼 $ 57,210.00
總開支 $ 640,820.00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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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