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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0/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46/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經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四)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

經行政長官批准,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上指《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起,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28861)黎錦權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為期兩年,並賦予其副警務總監職能職位的軍銜等級;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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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28861)黎錦權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警務總長(編號128861)黎錦權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二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六年,於澳門警務廳二區警署工作;
——於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零年,於行動暨通訊處行動控制中心工作;
——於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期間,擔任特警隊特警處署任處長;
——於一九九八年,擔任特警隊副指揮官;
——於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五年,擔任特警隊指揮官;
——於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一日,擔任行動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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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