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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紅塔大酒店有限公司”簽訂上海酒店租賃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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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8,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38,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鄧惠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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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