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運動易及公共體育設施網絡系統和硬件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胡惠芳。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濠江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