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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郭華成出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白麗嫻。
二、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慧明出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譚俊榮。
三、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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