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3791,萬德民,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轉為退休狀況,並於同日終止擔任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之職務。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及傳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范家盈 8.72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張玉超

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及傳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六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素華 8.37
2.º Maria Adelaide Joaquim da Rocha Teixeira 8.26
3.º Aquilino Au 8.12
4.º Rogério da Guia de Assis 8.11
5.º Anita Madeira de Carvalho da Silva 8.08
6.º Manuela Maria de Giga Alves 8.03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主任翻譯員 Carlos Alberto Magalhães de Sousa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三十日告示

現有沈榮臻申領其已故配偶甄代嫦(曾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作出申請,如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通 告

行政法務司司長著令,所有法定穿著制服人員由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起改穿夏季制服。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通 告

第09/PCA/2010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01/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李偉農副主席,以便: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一部份,以及第九條之規定,監管衛生監督部和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根據上指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最後部份,以及第十條(十一)項,監管園林綠化部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三)監管質量控制辦公室及資訊處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四)監管和管理法律及公證辦公室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五)上述(一)至(四)項所指的管轄權尤其包括以下權限:

(1)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叁拾萬元($300,000.00);

(2)簽署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3)簽署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4)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除了屬其擔任評核人的工作人員外;

(5)許可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叁萬元($30,000.00),以及退還保證金;

(6)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一)至(三)項所指附屬單位且期間多於十天的主管職務,及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四)項所指附屬單位任何期間的主管職務;

(7)在管理委員會指派的有關工作人員不能視事時,許可上述(一)至(三)項所指附屬單位且期間多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之設立,及許可上述(四)項所指附屬單位任何期間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之設立;

(8)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9)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10)許可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許可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和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之其他行為;

(11)許可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許可申請,及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規定之其他行為;

(12)許可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之其他行為;

(13)許可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14)許可發出以下准照: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擁有競賽馬匹准照,擁有馬、騾或驢准照,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15)許可發出承租街市攤位申請書,臨時流動攤位准照,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以及一日有效准照 - 半日佔用;

(16)許可發出其他種類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其他行為;

(17)根據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許可及發出售賣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准照;

(18)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及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19)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20)許可及簽署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21)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許可及簽署發出 “協助者證明書”,以及許可承租合同及准照的取消申請;

(22)許可及簽署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二、羅永德副主席,以便: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一)項至(十)項,及(十二)項之規定,監管建築及設備部及道路渠務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監管技術輔助辦公室及化驗所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三)行使第一點(五)項(1)至(9)分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及(二)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和資訊處的工作;

(二)許可上述(一)項所指範疇之附屬單位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三)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一)項所指附屬單位,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許可上述(一)項所指附屬單位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簽署(一)項所述附屬單位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點(五)項(3)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六)許可減免(一)項所述附屬單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

(七)清繳所有非其本人許可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四、伍秉賢委員,以便:

(一)管理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化驗所;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至(六)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五、馬錦強委員,以便:

(一)管理文化康體部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至(六)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六、梁冠峰委員,以便:

(一)管理園林綠化部和質量控制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至(六)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七、麥儉明委員,以便:

(一)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至(六)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許可《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二章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的准照。

八、為確保每一管轄範圍內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於上述成員休假或不在時,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李偉農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對監管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園林綠化部的監管權,以及收回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的監管和管理權,而羅永德副主席則負責監管質量控制辦公室及資訊處;

(二)當羅永德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對監管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監管權,而李偉農副主席則負責監管技術輔助辦公室及化驗所;

(三)當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及第三點(七)項的工作,而伍秉賢委員則負責資訊處的工作;

(四)當伍秉賢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化驗所的工作,而馬錦強委員則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的工作;

(五)當馬錦強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伍秉賢委員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的工作,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則負責管理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六)當梁冠峰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馬錦強委員負責管理園林綠化部的工作,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則負責管理質量控制辦公室的工作;

(七)當麥儉明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羅永德副主席負責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九、本批示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十、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一、廢止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4/PCA/2009號批示。

十二、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第10/PCA/2010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01/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授予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 根據第09/PCA/2010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 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 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四)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五) 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六)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七) 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一)至(五)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 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 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 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 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及中心主任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四、 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 廢止二月二十七日第06/PCA/2009號批示及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5/PCA/2009號批示。

六、 追認獲授權人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莫榮添、Vítor da Rocha Vai及岑玉霞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黃玉珠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蔡志雄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其餘獲授權人則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

七、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

附表 I

關於第10/PCA/2010號批示第一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級) 高佩珊
文化康體部 蔡志雄*
行政輔助部 黃玉珠*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澳門文化中心(處級) Nelma Wong Morais Alves(區慧思)
澳門藝術博物館(處級) 陳浩星

*代任

附表 II

關於第10/PCA/2010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社群互助促進處 歐振榮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 林微笑
文化活動處 余永鴻
文娛康體處 陳孝永
行政處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狄青兒)
人力資源處 梁詠欣*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張達明
財務處 麥惠英
財產及採購處 彭羨欣

*代任

附表 III

關於第10/PCA/2010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人員及中心主任: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文化康體部
蔡志雄*
簽署給予私人(不包括社團)租借民政總署屬文化康體部轄下之澳門綜藝館、黑沙渡假屋、住宅式博物館的迎賓館及其他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以及簽署相關的租借合約。
行政輔助部
黃玉珠*
簽署生存證明書、簽署寄送: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人員事務的公函和表格,行政暨公職局更新每月人力資源資料、通知更改和取消報讀課程、及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的公函,衛生局取消工作人員衛生護理證的公函,中央圖書館索取民政總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公函,以及退休基金會每月更新人員資料及通知有關公積金制度的註銷登記和轉往其他公共部門人員的公函;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支票及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收據,或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又或寄送確認張貼告示及相關聲明異議資訊的公函。
發出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
許可維持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及簽署關於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民政總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支票及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收據,或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
簽署寄送印務局進行購買的公函。
文化中心(處級部門)
Nelma Wong Morais Alves
(區慧思)
簽署租借文化中心所屬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
財產及採購處
彭羨欣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莫榮添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Vítor da Rocha Vai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岑玉霞
管理服務中心內不隸屬民政總署其他組織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為維持中心的程序運作,在不影響由本人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代任

第01/VPD/2010號批示

一、本人行使第09/PCA/2010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伍秉賢委員,在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範疇內,許可及簽署臨時佔用公地准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

(二)授予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9/PCA/2010號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2)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 ($ 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4)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5)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 1,000.00);

(6)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7)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1)至(5)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 1,000.00)。

(四)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二、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第02/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的規定,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處長李春梅,以便:

(1)確保上述行政法規第四章所指的飲食/飲料場所檢查委員會發出通知以及作出正常運作所需的其他行為;

(2)在(1)分項所指的檢查委員會的職權範疇內,於向各部門及私人發出的函件上署名,函件所傳達的內容應為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而非作出任何承諾或決定。

(二)在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權予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代部長馮惠星,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協調檢查委員會平常會議及技術會議之相關工作。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01/VPD/2009號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

附表I

關於第01/VPD/2010號批示第一點(二)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馮惠星*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何菁華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杜淑儀

*代任

附表II

關於第01/VPD/2010號批示第一點(三)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動物檢疫監管處 徐裕輝
食物衛生檢驗處 José Ernesto Paula
(鮑志賢)
街市事務處 Albino de Campos Pereira(田紀洋)
小販事務處 劉如堅
環境衛生處 何炳雄*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稽查處 黎煥泓
公園處 梁玉鑽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玉芬
自然護理處 張桂達
綠化處 麥肇鵬
資訊處 劉俊標

*代任

附表III

關於第01/VPD/2010號批示第一點(四)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簽署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擁有競賽馬匹准照,擁有馬、騾或驢准照,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簽署承租街市攤位申請書,臨時流動攤位准照,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以及一日有效准照 - 半日佔用。
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
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
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許可承租合同及准照的取消申請。
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馮惠星*
許可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及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
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許可的取消申請。
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相關准照和預先許可的修改申請。
許可度量衡檢定的申請。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仟元($ 5,000.00)的保證金。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的,純涉及諮詢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許可及簽署為車身廣告准照、圍板准照、防護設施准照、排柵准照以及臨時佔用工地的准照續期。
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的取消申請。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貳仟元($ 2,000.00)的保證金。
資訊處
劉俊標
簽署給予行政暨公職局要求資訊範疇意見的公函,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資料、請求、意見或其他相關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代任

第01/VPL/2010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9/PCA/2010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9/PCA/2010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 ($ 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四)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五)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 1,000.00);

(六)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七)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一)至(五)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 1,000.00)。

三、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四、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附表I

關於第01/VPL/2010號批示第一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建築及設備部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郭盛森)
道路渠務部 羅志堅*
技術輔助辦公室 黃寶儀
化驗所(處級) 吳偉濠

*代任

附表II

關於第01/VPL/2010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設計處 蘇沛燊
建設處 何根
設備處 黃耀祖
工場及庫存處 馬榮釗
渠務處 何萬謙
道路處 杜德明*
城市設施維修處 梁永安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Alexandra Paula Costa Mendes (文雪兒)
翻譯處 蔣暉

*代任

附表III

關於第01/VPL/2010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道路渠務部
羅志堅*
簽署門牌及街道證明書以及工程准照。

*代任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先進廣場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退 休 基 金 會

名 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楊智慧 8.87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典試委員會:

主席: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委員:鍾日暖

羅禮堅

———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周美珮 9.23
2.º 黃玉玲 9.02
3.º 胡鳳顏 8.98
4.º 許文慧 8.97
5.º 陳劍鳴 8.41
6.º 唐嘉慧 8.09
7.º 馮美君 7.48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典試委員會:

主席:鍾日暖

委員:周桂芳

羅禮堅

———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鄭泳賢 7.6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典試委員會:

主席:沙蓮達

委員: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鍾日暖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鄒家昌

委員:處長 黃佩儀

處長 余麗菊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偉文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寶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顏穎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輔導員 陸景松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張慧敏

二等技術輔導員 余家琪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腦法證範疇)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電腦法證、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資訊相關範疇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提交上述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2.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4. 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電腦法證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尤其負責執行電腦法理鑑證、為電腦犯罪調查提供技術協助及資訊保安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4/2009號法律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考試為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1. 電腦法理鑑證的知識;

2. 電腦法理鑑證檢驗工具(包括電腦軟件及硬件)及其使用的認識;

3. 電腦犯罪調查技術方面的知識;

4. 互聯網運作原理、各項通訊協議及技術;

5. 資訊保安的知識;

6. 電腦網絡的設置、管理及設備應用的知識;

7. 常見操作系統的知識;

8. 法例及司法警察局法規:

a)七月六日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b)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職責及權限);
c)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d)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志明

處長 陳堅雄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偉明

職務主管 蘇兆強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本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七十一缺。

一、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2. 報名限期二十日,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3. 本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下述第1或第2點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1.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具備以下所有法定要求,便可報名參加是次開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任職能力;
c)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d)具備十一年級學歷;
e)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2. 已納入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人員可參加是次開考。

三、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提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1. 與公職有聯繫之報考人(須帶備文件正本)﹕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e)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項及d)項之文件。

2. 與公職無聯繫之報考人(須帶備文件正本)﹕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d)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

四、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b)草擬刑事偵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c)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d)在刑事專案調查中作出刑事程序行為;
e)使用武器、裝備、汽車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妥善保存該等用具。

五、薪俸及報酬

1.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四之薪俸索引表之280點。

2. 根據第2/2008號法律之附表,實習刑事偵查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5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職級之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按照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3. 根據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就讀培訓課程期間,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之被錄取學員每月可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170點之培訓月津貼。

六、甄選方法

1. 根據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體格檢查——及格或不及格;
心理測驗——佔總成績15%;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5%。

2. 知識考試為筆試,用以評核報考人在進入職程所需的學歷基礎上的一般知識及公民教育知識。知識考試時間不超過三小時。

3.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報考人之體格狀況,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驗兩部份組成,且每一部份均具淘汰性質。

報考人之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醫生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驗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人事及行政處,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4. 心理測驗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報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的要求。

5. 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報考人為執行司法警察局職務所需的道德及公民品德、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等專業條件。

6. 取得考試所有階段合格之報考人,方會被按以加權平均方式計算之得分順序錄取就讀培訓課程。

在各淘汰試階段或最後評核中,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或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驗其中一項不及格者,即被淘汰。

7. 培訓課程為期不少於四個月。

培訓課程是按有關培訓課程規章進行,培訓課程成績及格者方被錄取進行實習。

8. 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實習刑事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

《第十五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及上述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到人事及行政處內參閱,或瀏覽本局的網頁。

七、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廳長 郭志忠

候補委員:處長 張健華

一等督察 黃志康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名 單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消防局編制基礎職程之晉升副消防區長之最後評核名單:

1. 合格者:

次序
編號
首席消防員編號 姓名 最後評核
1.º 401901 許樹強 9.4
2.º 422911 馮俊光 9.0
3.º 408931 鄭永漢 8.9
4.º 416891 毛樹文 8.6 a)
5.º 428901 李永達 8.6
6.º 410911 葉德龍 8.5
7.º 425911 劉振輝 8.3
8.º 411931 程炳強 8.1
9.º 401911 黃東山 7.9
10.º 415901 陳賀榮 7.8
11.º 411951 黎振雄 7.7
12.º 408911 高金喜 7.6
13.º 404891 陳桂銘 7.5
14.º 424901 李程順 7.4
15.º 447901 盧志明 6.9

a)年資較長之軍事化人員(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六條)。

2. 於體能測試中不合格者:

首席消防員
編號
姓名

422921

朱松光 b)

b)80公尺速度測試。

(此名單經由消防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旅 遊 局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就“為第二十二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特定要求表,存放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澳門旅遊局。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及開標日期前到上址查閱及可於截止交標日期前索取有關招標卷宗副本。

底價:沒有。

審議投標書準則

價錢:50%;
同類型之服務經驗:20%;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20%;
提供服務的期限的彈性:10%。

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叁萬圓正),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直接交到旅遊局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或英語寫成。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為提交的投標文件提出疑問及/或異議。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凡符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的條件之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的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或可瀏覽本局內聯網)。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所有設施中的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往澳門大學行政樓二樓A201室採購處,取得招標計劃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服務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三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大學中葡樓二樓L205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正($192,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早上十時,在澳門大學行政樓二樓A204室舉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

通 告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之權限,決議核准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0/2011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其餘學生應根據二月十六日第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有關課程。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校長 趙偉

———

附件一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社會科學

二、專業範疇:政府與公共行政

三、學術領域:

(一)公共行政——學生必須按附件二內「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公共行政領域﹚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二)國際與公共事務——學生必須按附件二內「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國際與公共事務領域)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四、課程正常期限:四學年

五、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最少132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六、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

﹙公共行政領域﹚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政治學概論 必修 3 3
公共行政學概論 " 3 3
國際體系導論 " 3 3
政治理論導論 " 3 3
學生可選修以下六門科目之其中四門:
• 社會學概論
• 經濟學原理
• 心理學導論I
• 哲學概論
• 傳意I:人際和小社群傳意
• 法學概論
選修 12 12
四門通識教育科目 " 12 12
    學年總學分 36
       
第二學年      
公共部門人事管理 必修 3 3
公共部門組織行為 " 3 3
比較政治學 " 3 3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 3 3
二門選自公共行政領域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6 6
二門自選科目 " 6 6
四門通識教育科目 " 12 12
    學年總學分 36
       
第三學年      
行政法I 必修 3 3
公共財政 " 3 3
公共政策分析 " 3 3
三門選自公共行政領域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9 9
二門自選科目 " 6 6
二門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0
       
第四學年      
憲法 必修 3 3
研究項目 " 3 3
四門選自公共行政領域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12 12
二門自選科目 " 6 6
二門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0

總學分

132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

公共行政領域選修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公共部門組織結構與設計 3 3
宏觀經濟發展政策 3 3
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結構 3 3
公共部門戰略性策劃 3 3
行政道德與問責制 3 3
項目與功績評估 3 3
公共部門管理資訊系統 3 3
公共關係 3 3
港澳稅制 3 3
港澳公共行政 3 3
中國公共行政 3 3
公共行政專題討論 3 3
論文研究 3 3
行政法II 3 3
公共管理應用統計學 3 3
港澳政治 3 3
中國政治 3 3
歐洲政治 3 3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

﹙國際與公共事務領域﹚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政治學概論 必修 3 3
公共行政學概論 " 3 3
國際體系導論 " 3 3
政治理論導論 " 3 3
學生可選修以下六門科目之其中四門:
• 社會學概論
• 經濟學原理
• 心理學導論I
• 哲學概論
• 傳意I:人際和小社群傳意
• 法學概論
選修 12 12
四門通識教育科目 " 12 12
    學年總學分 36
第二學年      
比較政治學 必修 3 3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 3 3
當代國際關係史 " 3 3
國際法 " 3 3
二門選自國際與公共事務領域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6 6
二門自選科目 " 6 6
四門通識教育科目 " 12 12
    學年總學分 36
       
第三學年      
國際關係理論 必修 3 3
國際組織與世界治理 " 3 3
外交決策 " 3 3
三門選自國際與公共事務領域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9 9
二門自選科目 " 6 6
二門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0
       
第四學年      
國際政治經濟學 必修 3 3
國際安全 " 3 3
國際關係畢業論文專題研究 " 3 3
三門選自國際與公共事務領域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9 9
二門自選科目 選修 6 6
二門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0
總學分 132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政府與公共行政專業

國際與公共事務領域選修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中國外交政策 3 3
美國外交政策 3 3
中國政治 3 3
美國政治 3 3
歐洲政治 3 3
港澳公共行政 3 3
亞洲政治 3 3
國際公共政策 3 3
國際環境和能源政策 3 3
中美關係 3 3
中歐關係 3 3
國際關係專題研究 3 3
政治與可持續發展 3 3
歐盟外交政策 3 3
聯合國機構與程序 3 3
國際人權政策 3 3
東亞國際關係 3 3
中國與東亞關係 3 3
婦女與世界政治 3 3
全球化與發展 3 3
民族主義與世界政治 3 3
國際政治理論 3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之權限,決議核准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文學碩士課程——漢語語言學專業及中國文學專業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只適用於在2010/2011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其餘學生應根據七月十五日第166/96/M號訓令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有關課程。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校長 趙偉

———

附件一

文學碩士課程—漢語語言學專業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漢語語言學

二、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三、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24個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四、授課語言:中文

附件二

文學碩士課程—漢語語言學專業

學習計劃

科目名稱 種類 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第一學期      
中國思想與文化 必修 3 3
當代人文學術前沿I 必修 --- 1
漢語語言學理論專題 必修 3 3
漢語語言學研究方法 必修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一門科目:
古代漢語研究 選修 3 3
現代漢語研究 選修 3 3
漢語語言學專題I 選修 3 3
       
第二學期      
漢語社會語言學研究 必修 3 3
當代人文學術前沿II 必修 --- 1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兩門科目或經指導老師批核後從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其他碩士課程的科目中選修兩門科目 :
漢語語法研究 選修 3 3
漢語聲韻研究 選修 3 3
漢語語言學專題II 選修 3 3
       
第二學年      
論文 必修 --- ---
當代人文學術前沿III 必修 --- 1
    總學分 24

附件三

文學碩士課程—中國文學專業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中國文學

二、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三、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24個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四、授課語言:中文

附件四

文學碩士課程—中國文學專業

學習計劃

科目名稱 種類 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第一學期      
中國思想與文化 必修 3 3
當代人文學術前沿I 必修 --- 1
中國古典文學研究專題 必修 3 3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專題 必修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一門科目:
古代文學研究方法 選修 3 3
現代文學研究方法 選修 3 3
文學專題研究I 選修 3 3
       
第二學期      
文學理論專題 必修 3 3
當代人文學術前沿II 必修 --- 1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兩門科目或經指導老師批核後從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其他碩士課程的科目中選修兩門科目 :
中國古代文體專題 選修 3 3
中國現代文體專題 選修 3 3
文學專題研究II 選修 3 3
       
第二學年      
論文 必修 --- ---
當代人文學術前沿III 必修 --- 1
    總學分 24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臨時課室建造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建造課室。

5. 最長施工期:180天(壹佰捌拾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結構部分(樁基礎除外)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40.00(澳門幣壹佰肆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5%;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5%;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股東或其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的記錄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通 告

第 15 /IH/2010 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7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關於樓宇管理事務廳及研究、資訊及支援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有關廳的廳長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五)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的分層所有人及共同部分管理實體的罰款科處作出決定。

二、授予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鄭錫林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廳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四)簽署向身份證明局查詢社會及經濟房屋競投人的澳門居民個人身份資料的公函;

(五)簽署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申請人或承租人及家團的相關情況的公函;

(六)簽署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查詢及通知有關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第17/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的受益人情況的公函;

(七)根據一月四日第3/86/M號法令的規定,簽署送交郵政儲金局有關在發展居屋合約範圍取得自置居屋的津貼制度的公函;

(八)簽署送交財政局有關填寫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問卷的公函;

(九)簽署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港務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及民政總署關於通知新僭建物情況、為記錄及拆除僭建物所需資料的公函。

三、授予研究、資訊及支援廳廳長李潔如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廳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四、授予房屋分配處處長趙旅平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五、授予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六、授予樓宇組織支援處處長李淑貞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七、授予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李兆林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八、授予技術支援處處長陳華強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九、授予支援處處長張東遠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十、授予研究及資訊處處長朱毅鳴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十一、授予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十二、授予宣傳及推廣處處長陳桂香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或公共實體送交有關宣傳品或刊物的公函。

十三、轉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關於樓宇管理事務廳及研究、資訊及支援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以輪班或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批准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轉授予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鄭錫林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及發出臨時房屋中心的佔用准照。

十五、轉授予研究、資訊及支援廳廳長李潔如准許房屋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六、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七、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八、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副局長郭惠嫻在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九、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由上述廳長及處長在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期間,由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繆燦成簽署該廳職責範圍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交通事務局的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考試,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字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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