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響經濟局對附於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載物質給予進口許可的本身權限的情況下,現將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規定核准的、載於該批示附件二的表B中組別B的貨物給予進口許可的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碩士,該授權可轉授。
二、就行使上款所授予的權限而言,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中組別B內所指的消毒劑視為包括經包裝供市場零售的稱為“消毒劑”或“抗菌劑”的乙醇(酒精)。
三、在本授權範圍內,追認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碩士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的行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馮少榮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之職務。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之薪俸委員會根據有關章程規定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嘉華為博彩委員會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
二、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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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