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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2010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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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網站提供二零一零年度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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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素梅碩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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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譚俊榮博士的要求,解除其擔任教育委員會委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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