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3/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0
刊登日期:
2010.3.10
版數:
2874-2875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白英偉警務總監在本身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個人勞動合同的權限。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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