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0

刊登日期:

2010.3.10

版數:

2872-2873

  •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880.00(澳門幣 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3,880.00(澳門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司徒炳基;

    委員:二等文員梁翊羚;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謝美蓮;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國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0

    刊登日期:

    2010.3.10

    版數:

    28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Novell網絡作業系統”軟件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科(澳門)貿易”簽訂提供Novell網絡作業系統軟件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0

    刊登日期:

    2010.3.10

    版數:

    28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該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洲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0

    刊登日期:

    2010.3.10

    版數:

    28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該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0

    刊登日期:

    2010.3.10

    版數:

    28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該辦公室提供辦公室資訊設備軟硬件保養維護及支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供辦公室資訊設備軟硬件保養維護及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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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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