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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74,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74,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思敏;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副警長譚景華;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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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6,008.00(澳門幣 叁拾捌萬陸仟零捌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86,008.00(澳門幣叁拾捌萬陸仟零捌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寶儀;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國安;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家榮。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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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阮紹祖;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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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4,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肆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74,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穎峰;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朱婉儀;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盧小凡。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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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1,083.00(澳門幣貳拾玖萬壹仟零捌拾 叁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91,083.00(澳門幣貳拾玖萬壹仟零捌拾叁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婷婷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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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 叁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Romina Wong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黃秀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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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