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警察總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有意報考者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申請。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刊登二零零九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 目的 | 許可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 | 資助舉辦“提昇公共管治能力,強化區域行政合作”座談會。 | 25/11/2009 | $ 28,000.00 |
澳門明愛 | 資助舉辦活動。 | 15/12/2009 | $ 1,000.00 |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印務局傳譯及翻譯人員特別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梁禮亨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58/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下簡稱培訓中心)副主任林韻妮碩士:
(一)領導及協調辦事處,並採取必要措施使培訓中心正常運作;
(二)簽署並指導完成不需由主任決定及性質上無需特別由主任處理的文書;
(三)批准簽發聲明書及證明書;
(四)管理分配予培訓中心的人員,尤其是核准年假表,批准假期之享受及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五)批准培訓中心運作所需的固有開支,尤其是取得動產及辦公物品,但以澳門幣一萬元為限;
(六)批准招待費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千元為限;
(七)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之規定,管理培訓中心獲給予的運作資金;
(八)應主任要求,邀請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協助培訓中心執行其所賦予的職責;
(九)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特別工作時間;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分配予培訓中心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提供與培訓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在培訓中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主任林韻妮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兩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根據經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一月二十一日第006/1.1/2010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限,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劉煜源及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鄭麗湘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一般文件往來;
(二)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可再轉授。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追認廳長劉煜源及處長鄭麗湘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楊名就
根據經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一月二十一日第006/1.1/2010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限,本人決定如下:
一、 轉授予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麥恆珍及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黃永生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一般文件往來;
(二)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可再轉授。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追認廳長麥恆珍及廳長黃永生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程綺雲
茲公佈,經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為填補下列空缺之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依據第4/95/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g)項的規定,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第6/2010號會議紀錄作出下列決議,進行新的永久性授權,以確保消費者委員會良好運作,履行法律所賦予之職責。
I. 在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或其法定代任人,可轉授權予執行委員會的全職委員:
1)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2)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3)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4)訂立與消委會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5)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6)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7)許可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8)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9)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10)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消委會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11)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消委會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12)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13)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14)批准工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兩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15)批准將支配予消委會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16)依法簽署應由消委會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17)許可根據在消委會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8)在消委會職責範圍內依法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19)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II. 對行使按現授予和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III. 現行的權限的授權不影響收回的權力及監督權。
IV. 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V. 在其委任之日及本決議公佈之日期間,執行委員會主席作出的在現授予之權力範圍內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
黃翰寧
陳漢生
馬濟時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余麗菊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寶玲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由評核名單公佈日起計算。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資訊領域高等課程學位;或具備其他適當之高等課程學歷,並經接受屬資訊領域之特定培訓範圍內之實習;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3.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個人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個人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投考人如具有本通告第6點所述之工作經驗,需按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提交適當之證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並附同所需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人力資源處招聘科報名。另有關專用印件(格式七)得根據第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以電子載體提供。
5. 職務性質
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如投考者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將考慮按第14/2009號法律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任用於較高的職等或職階。
上述所指之工作經驗是指須同時具有下列第一至四點或第五至九點之要求:
一、從事有關大型電腦之軟件設計及開發,如IBM AS/400、HP Nonstop Server等;
二、從事於網絡上多人共用之多層架構(Multi-tier)軟件的設計及開發;
三、從事大型資料庫(當中包括不少於30個數據庫資料表)的設計、程式開發及管理工作,如DB/400、HP Nonstop Server、MS SQL Server等;
四、從事應用軟件開發的專案統籌;
五、從事微軟系統網絡伺服器安裝及設定,包括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 Server、DNS Server、SQL Server等;
六、從事微軟系統的網絡設計、安裝及管理等工作,如Microsoft NT Domain、Microsoft Active Directory等,且包括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當中不少於5個的遠端網絡及不少於200部用戶端電腦;
七、從事網絡硬件設備的安裝及設定,包括Switch、Router、Firewall等;
八、從事廣域網絡連接設備的安裝及設定,包括Fiber Switch、Fiber Converter、Modem、ADSL Modem、ISDN Modem等;
九、從事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的保安工作。
7.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筆試——百分之五十;
二、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三、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為研究投考人對擔任職務之準備,考慮其學歷及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
專業面試是根據投考之職位之工作性質和要求而訂定評估內容。
8. 筆試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IV.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組織法:
• 經十月十七日第19/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V. 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 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2)專業知識:
• 在IBM AS/400及HP Nonstop Server系統上的編程及管理;
• 資料庫DB/400、HP Nonstop Server、Oracle及MS SQL Server的管理;
• Windows Active Directory的系統管理及設計;
• 網絡保安;
• LAN及WAN的網絡架設、管理及操作;
•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
• Client/Server及Web資訊系統之開發;
• 在Windows系統上,用Delphi、ASP.net、C#、ASP及Java語言編寫程式;
• 一般應用軟件及一般資訊網絡硬件的知識。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祇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14/2009號法律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敖國廉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蔡永興
二等高級技術員 馮啟明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二等技術員 林慧儀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由評核名單公佈日起計算。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高中畢業學歷及具資訊領域之培訓課程;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3.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及相關培訓課程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個人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及相關培訓課程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個人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投考人如具有本通告第6點所述之工作經驗,需按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提交適當之證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並附同所需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人力資源處招聘科報名。另有關專用印件(格式七)得根據第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以電子載體提供。
5. 職務性質
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四級別所載的260點;如投考者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將考慮按第14/2009號法律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任用於較高的職等或職階。
上述所指之工作經驗是指須同時具有下列第一至五點或第六至七點之要求:
一、從事有關大型電腦之系統操作及日常之管理等工作,例如IBM AS/400、HP Nonstop Server等;
二、從事微軟系統的網絡架設,包括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當中不少於5個的遠端網絡及不少於200部用戶端電腦的操作及日常之監察工作;
三、從事應用於網絡環境下的軟件安裝及設定;
四、從事電腦硬件的安裝及維護等工作;
五、從事資訊科技相關之系統及用戶支援工作;
六、從事有關大型電腦之軟件設計及開發,如IBM AS/400、HP Nonstop Server等,或從事於網絡上多人共用之的多層架構(Multi-tier)軟件的設計及開發;
七、從事大型資料庫設計、程式開發及管理,如DB/400、HP Nonstop Server、MS SQL Server等。
7.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筆試——百分之五十;
二、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三、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為研究投考人對擔任職務之準備,考慮其學歷及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
專業面試是根據投考之職位之工作性質和要求而訂定評估內容。
8. 筆試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IV.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組織法:
• 經十月十七日第19/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V. 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 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2)專業知識:
• 在IBM AS/400及HP Nonstop Server的系統操作及日常之管理;
• 資料庫DB/400、HP Nonstop Server、Oracle及MS SQL Server的操作及日常之管理;
• Windows伺服器作業系統及Windows用戶端作業系統的安裝、設定及管理;
•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的架設、管理及操作;
• 電腦硬件的安裝及維護;
• 資訊科技相關之系統及用戶技術支援;
• Client/Server及Web資訊系統之開發;
• 在Windows系統上,用Delphi、ASP.net、C#、ASP及Java語言編寫程式;
• 一般應用軟件及一般資訊網絡硬件的知識。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祇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14/2009號法律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楊鳳章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孫振東
二等技術員 周家樂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張健祥
二等技術員 尹家其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所作之批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算十日內,開考普通職程、音樂職程、機械職程及無線電職程之副警長升級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編制內普通職程六十五個、音樂職程四個、機械職程一個及無線電職程一個之空缺。
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為副警長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
是次晉升課程有效期為一年,自公布最後評核名單日起計算。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以及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五十三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 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二十七缺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之批示所核准,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之16個副消防區長空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十天期限內,接受報名投考。
應考人的總評分是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特定公式計算及該升級課程的有效期為自升級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為期一年。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本局現進行第6/P/2010號公開招標——“筷子基衛生中心地下、二樓改建及膠地蓆更換工程”。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正,前往澳門沙梨頭海邊大馬路929號筷子基衛生中心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項目的施工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97,200.00(澳門幣玖萬柒仟貳佰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本學院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李美燕 | 7.50 |
(公職年資較長) | |
2.º 羅茂顏 | 7.50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甄美娟
第一委員:陳美霞
第二委員:黃日華
茲特公佈,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對象為旅遊學院公務員,以填補本學院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港務局現公布二零零九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07-12-2009 |
$ 3,650.00 |
公益。 |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七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羅萬順 | 8.59 |
2.º 蔣子健 | 8.28 |
3.º 何國強 | 8.26 |
4.º 蘇潤玲 | 8.19 |
5.º 劉永康 | 8.16 |
6.º 李永權 | 8.04 |
7.º 方淑貞 | 7.06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 梁永權
委員: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 陳政豪
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 曾秀樺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建設發展辦公室裝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國際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以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查閱,同時亦可透過以下網址www.dspa.gov.mo查閱。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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