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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任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務人員職程的薪俸表200點的薪俸。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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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素梅碩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顧問,任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務人員職程的薪俸表160點的薪俸。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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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鍾怡碩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務人員職程的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薪俸。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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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