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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梁啟雄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擔任氣象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原職位之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承擔。

三、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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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何永安的請求,終止其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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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何永安碩士的請求,終止其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職務。

二、委任譚俊榮博士為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任期兩年。

三、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600.00(陸仟陸佰元整)。

四、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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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十二)項修改如下: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的招待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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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十八)項修改如下: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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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António Fernandes(菲能地)為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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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António Adriano da Silva Aguiar;

(二)徐達明;

(三)鍾國榮;

(四)崔德江;

(五)Domingos Chan(陳達燊);

(六)邱武邦;

(七)林婉妹;

(八)劉衍泉;

(九)馬有恆;

(十)阮愛武。

二、本批示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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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修改的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老柏生為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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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玉葉擔任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起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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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錦輝擔任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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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列偉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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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赤 鱲角機場客運碼頭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郭光華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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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穎雄擔任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起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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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一)尹一橋;

(二)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

(三)江美芬;

(四)何佩芬;

(五)何美華;

(六)余惠鶯;

(七)岑玉霞;

(八)狄素珊;

(九)周霓;

(十)招銀英;

(十一)林玉鳳;

(十二)林笑雲;

(十三)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

(十四)Maria de Fátima Salvador dos Santos Ferreira(飛迪華);

(十五)陳秀釵;

(十六)劉玫瑰;

(十七)鄭秀明;

(十八)鄭敏敏;

(十九)盧德華;

(二十)顏婉明;

(二十一)郭淑華;

(二十二)黃敏兒;

(二十三)盧瑞心;

(二十四)關淑鈴。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五日起為期兩年:

(一)謝路生。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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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第3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及第2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鄺錦成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副局長之薪俸。

二、黃世興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欄目1所載廳長之薪俸,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在上述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因擔任被代任人職務而收取相關的報酬,並享受其餘權利及福利。

四、何華添和張偉明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周海利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委任葉兆炳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由林楠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六、倘發生以上各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七、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

(一)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志權代任;

(二)李楚樑代表消防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黄偉源代任;

(三)梁碩敏代表治安警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歐維士代任;

(四)周澤深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五)葉華雄代表港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唐煥陽代任。

八、劉保明以兼任方式出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永強代任。

九、第七及第八款所指委員因參加委員會之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十一、委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但獲續期的情況除外。

十二、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三、因執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所載的項目承擔。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