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06頁的第9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澳門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應改為:“澳門幣壹萬柒仟貳佰零捌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