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93-1294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郵政局局長。
已更改 :
  • 更正 - 第11/2010 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郵政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郵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郵政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郵政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郵政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十九)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郵政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起,由郵政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12/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粵港澳共同編制《共建優質生活圈專項規劃》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連同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黄振東,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局簽訂粵港澳共同編制《共建優質生活圈專項規劃》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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