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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丘曼玲碩士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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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 "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大公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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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文匯報有限公司 "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文匯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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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報有限公司 "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新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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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