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84

  • 免除一名及同時委任另一名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相關法規 :
  •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第4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市政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張素梅被委任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張素梅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委任譚偉文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三、上款所指的召集人的任期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84

    • 委任一名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長。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有關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區秉光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長,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85

    • 委任一名建築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有關章程第十五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獲選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期三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José Celestino da Silva Maneiras建築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85

    • 委任一名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有關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獲選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理事會理事,為期三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文耀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85-1286

    • 將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Virgílio Valente學士擔任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七日起。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7

    版數:

    1286

    • 終止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一名成員的委任,並委任另一名成員。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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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崔世昌的請求,終止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二、委任姚偉彬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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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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