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10。
第一條——總則
本會定名定為“俾度莉關注印尼移工組織”,簡稱“俾度莉”、葡文名稱為“Grupo de Concernente Trabalhadores Migrante Indonésios Peduli”,葡文簡稱“Peduli”、英文名稱為“Peduli Indonesian Migrant Workers Concern Group”,英文簡稱“Peduli”,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印尼職工在澳門的團結互助、與當地居民友好相處進行文化交流、爭取合理權益及福利促進就業穩定性、代表會員與雇主、勞務公司及與其他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問題。會址暫設於澳門工匠里14號麗成大廈4樓E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的決議。維護印尼民族尊嚴及本會聲譽,促進本會發展和進步。繳交會費。
第四條——入會及除名
凡贊同並遵守章程的並關注在澳印尼職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正式會員。凡失去會員條件者(如離開本澳),理事會將取消其會籍。凡違背本會的宗旨、破壞本會聲譽、不履行會員的義務,經理事會警告後不改者革除會籍。
第五條——組織架構
a.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審查本會的報告,每年召開一次。
b.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數人,理事會的組成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 負責管理社團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和紀律。
c. 監事會由三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會員組成,任期兩年,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和秘書一人。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對理事會之報告、活動及財政預算等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六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由
a. 會員會費。
b. 任何對本會之資助及增捐。
第七條——附則
會員在本會活動以外的行徑本會不負任何責任。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定名,會址
第一條——定名:
中文:澳門弦緣創藝會
英文:Xian Yuan Art Creative Club Macau
第二條——社址:
中文:澳門得勝街壹號C宏林樓三樓A座
外文:R.Vitória 1C, 2.º andar A, Ed. Vang Lam, Macau.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目的為廣結喜歡曲藝、歌唱、樂器人士。
第五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曲藝、樂器的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三、組織架構
第六條——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共商會務、工作方針等。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單數會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單數會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可因應需要加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需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做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需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可有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老年研究協會”,英文名為“Macao Elderly Research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56號樂智樓3AA,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推廣敬老愛老,協調和統籌有關老年的研究,並提供數據予有關機構進行決策和開展相關工作之用,以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五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青年財經協會”,英文名為“Macao Youth Finance Association”。 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56號樂智樓3AA,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宣揚愛國愛澳精神;教授財務和經濟相關知識;呼籲青年人應該做好理財規劃,達到生活和退休目標。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五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國澳門悠悠球總會(China Macau Yo Yo General Association — C.M.Y.Y.G.A)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這項體育運動的最高機構。
第二條——創辦人:黃英奇(Vong Ieng Kei)。
第三條——其會址為氹仔地堡街泉福新邨第二期六座偉盛閣4樓AS。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遷移。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動發展、傳播及管理悠悠球這項國際運動,協助悠悠球運動愛好者學習悠悠球基本知識和花式,讓他們有更多出外比賽和在舞臺上表現自己的機會。
第五條——成為會員的資格
1.必須已於政府註冊的本澳合法團體,及經體育發展局登錄及確認。
2.向本總會申請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審批同意接納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並能參加本總會舉辦之一切賽事及使用會內設施。
2.成為會員後,必須於每年度中,不少於一次派隊,參加本總會主辦之比賽。
3.若於任期屆滿之年度中,無參加本總會之比賽,則只能保留會籍,不能行使提名及投票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總會規章與積極參予活動。
2.並必須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的除名
1.凡蓄意破壞本總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由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九條——本會行政機關組織架構如下:(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4)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均為二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
1.各屬會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進行決議或選舉。
2.上述代表必須在會員大會會議開始時,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
3.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副主席若干名所組成。
4.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越半小時,而主席仍未出席,則由總會理事長出任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屬會代表出任主席。另外,倘某代任主席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5.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甲)制定或修改會章;
(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所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每月不少於召開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理事會為執行機關,成員人數為七名或以上及總數目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四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三或以上會員及得到創辦人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於正式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 會員月費;
B)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本總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大豐之友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Amigos do Banco Tai Fung”(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296號大豐銀行大廈6樓,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豐富會員文娛康樂活動,加強聯繫、增進友誼;同時本會可參與其他社團、組織交流活動,為澳門締造和諧社會獻出力量。
第四條——凡在大豐銀行正式退休人員均可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或邀請成為會員。如該人員再度任職本行或其他銀行作為全職員工期間,得暫停其會籍、不享受本會福利。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與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本會福利及享用本會設施。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決議及履行義務。
第六條——本會的領導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能為:通過及修改會章,決定各會務方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包括在任期內補選、重選);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會員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設正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二)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組成,其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並互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並可因需要設立專責小組或委員會。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可代表理事會簽發對外文件。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並互選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七條——經理事會提議、會長同意,可聘請有關人士擔任各類名譽職位,名銜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無暇出席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需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一般決議須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會員贊成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的贊成方為有效。
第九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須符合第八條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十條——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特殊情況下可縮短;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其他成員可連選連任;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由大豐銀行資助,並可接受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咖啡喜愛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fé Amante de Macau ”,英文名為“ Macao Coffee Lover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前後街39號A地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 團結喜愛咖啡人士;
(2) 開辦咖啡課程,令咖啡文化得以擴展;
(3) 通過參與或舉辦各類型咖啡展覽、培訓及咖啡師比賽之文化交流活動、提高會員對咖啡之認識水平;
(4) 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壹. 凡喜愛咖啡人士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貳. 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兩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
2)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及
3)按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壹. 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戒;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開除會籍。
貳. 除書面申戒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 被處以上一款2)及/或3)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及秘書為本會之機關。
壹. 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 各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叁. 秘書為受薪員工。
第九條——壹.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 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 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6)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壹. 理事會由多位成員組成,且總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多名。
貳. 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澳門咖啡喜愛協會;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及
6)按第八條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四條——壹. 監事會由3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及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澳門咖啡協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澳門咖啡喜愛協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總經理 戴耀權 |
財務主管 余景豪 |
董事會成員 張建洪 |
會計主任 李喜燕 |
O Director Geral, João Magalhães Domingos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aquim Florêncio |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
O Director Geral, José João Pãosinho |
O Director da Sucursal, Bento Granja |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Luís Silva |
會計主任 鄭繼光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 |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 |
二零零八年業務概略
二零零八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保費收入為MOP10,685,653,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為MOP179,913。
隨著本澳經濟持續增長,本公司將積極開拓透過銀行的保險業務,從而爭取業務增長。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行往來賬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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