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三)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

一、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d)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c)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2861)潘樹平擔任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附件B所指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一職,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為適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委任者獲賦予警務總監職能職位的軍銜等級;

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的依據、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2861)潘樹平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2861)潘樹平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學位(1994年);
——指揮及領導課程(2003-2004年)。

專業簡歷:

——1995-1996年 市政警察隊隊長(當年澳門市政廳);
——1997年 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廳處長;
——1998年 治安警察廳澳門警務助理廳長;
——1999年 治安警察廳海島市警務廳廳長;
——1999年12月20日至今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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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潘樹平警務總長(編號102861)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經審查有關法律前提,批准續任;將臨時委任和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6)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短期無薪假。

(二)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決定派員往香港及廣東省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5)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2)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3)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保安部隊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設施及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4)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5)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地同類機構文書;

(7)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正之招待費。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批准有關職程之晉階及年資獎金;

(2)核實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3)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以及其他同類性質財產的保險;

(4)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現行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津貼,並依法作出有關之扣除,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5)發出及簽署於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之文職及軍事化人員的衛生護理證,並包括正處於徵用或定期委任制度下之人員;

(6)在人員任用前,核實所有涉及職程晉升及出任官職有關卷宗的開支預留。

二、局長得以批示將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但該批示須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六、廢止第15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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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