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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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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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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綸泰花店”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日常花藝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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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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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升降機及扶手電梯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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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恆洋行”簽訂為文化局供應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屈臣氏」18公升樽裝蒸餾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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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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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零年度香港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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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零年度國內及國外版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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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零年度本地及香港版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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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玫瑰堂及聖物寶庫提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一年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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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張素梅工程師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譚俊榮博士。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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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