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10。
第一條——名稱: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創新中學同學會」,英文名稱為「Millennium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法人住所: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5號中土大廈九樓。
第三條——性質:本會為非牟利之已畢業及在校學生自治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1. 加強本校學生、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及建設為宗旨;
2. 繼續發揚母校「進悳自強」的精神;
3. 培養同學、校友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同學、校友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第五條——資格:凡曾在創新中學就讀,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4. 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七條——義務: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第八條——構成: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其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任期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長。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帳目結算等報告;
4. 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5.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之工作;
2. 審核本會賬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民航院校校友會”,中文簡稱為“澳中航院校友”,英文名稱為“Macao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ies of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AUCAA”。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以在澳門生活或工作的中國民航大學的校友為基礎,團結和聯誼其他民航院校的校友,增進友誼,加強與母校及各地校友的聯繫,積極開展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弘揚母校優良傳統,不斷提高科研學術水平,加快科技、學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國家富強、母校發展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特別是航空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S段海名居第四座24樓Q,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中國民航大學(包括原軍委民航局第二民用航空學校,中國民用航空高級航空學校,中國民用航空機械專科學校,中國民用航空學院)的澳門師生、校友,贊同本會章程,經履行入會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中國境內其他民航院校的澳門師生、校友,經本理事會同意,可以通過成立分會和直接入會的形式加入本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設專責小組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小組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會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校友或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理事會及監事會在應屆任滿之前,負責提名推薦下屆理、監事成員,並由會員大會決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
第十六條——會員會費為每年貳百元澳門幣,會員每年可以分兩次繳清會費。
第十七條——本會可接受校友、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友好捐贈及贊助。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集體裁定。章程未詳事宜,由本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其他條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河南聯誼總會”。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愛我中原文化,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桑梓,團結鄉親,為豫澳兩地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而努力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設在澳門馬場海邊東大馬路277號唯德花園AB,AC地下。
第四條——凡關心支持河南經濟、文化發展的人士,行為良好,均可申請參加成為本會會員或永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具表格,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証。
第八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嚴重影響本會名譽及損害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兩年,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得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創辦本會之會長為本會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得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得出席各類會議,及享有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第十一條——永遠會長
(一)凡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者,永遠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任期屆滿之會長若不參予連任,則為當然永遠會長。
永遠會長職權:
(一)指導會務開展工作。
(二)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監管本會財產。
(四)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作最後裁決。
(五)出席理事會議,及享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二屆會長得由當過正、副會長人士,方得競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二人,副會長六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設理事不少於二十一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不少於五人,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財務部等部門工作,理事會由單數組成。
理事會職權:
(一)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四)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經費籌募。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會由單數組成。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務發展及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有關財政收支的稽核。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六條——本會視工作需要,聘用有薪給之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會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如會長外出可由常務副會長一人及理事長一人召集開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應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出席之會員人數,要達到會員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舉行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第二十條——本會各經費,由會員會費,基金,及會員捐獻撥充。並得接受會外人士熱心的贊助。全部收支賬目,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報告,監事會稽查。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一條——會員入會繳交基金澳門幣伍拾元正,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貳拾元正。永遠會員則一次過繳交基金及會費澳門幣伍佰元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智能發展協會」,英文定名為“Macau Intellige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IDA」;葡文定名為“Associ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Inteligência de Macau”,葡文簡稱「ADIM」。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13號A,輝禾大廈地下A座。
第三條——宗旨
1. 推動全面性的智能發展,積極研究智能發展相關之知識。
2. 加強於智能發展方面之推廣,增加對智能發展的認知及普及性。
3. 提供智能發展資源及資訊,創建共同平台,集合有興趣人士共同分享。
第四條——法定語文
1. 本會以中文、葡文及英文為法定語文。
第五條——資格
1. 任何人士皆可提出申請,並需要由理事會決定通過。
2. 入會手續及條件由理事會制定。
第六條——權利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及福利。
第七條——義務
會員需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
2.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3. 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組織
1. 本會組織結構包括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予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3.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半小時後,即可再次召開會議,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4.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一)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
(三)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請求召開。
5.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或多人,秘書一或多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6.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屬本會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運作,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組成。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或多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理事一或多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決定接受捐贈;審批和開除會員;釐訂會費;按會務發展需要,聘用或辭退顧問、工作人員及確定其薪酬。
4.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如下:
(一)理事長:統籌本會工作,按本會宗旨推行會務;
(二)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
(三)秘書:落實處理本會事務;
(四)財務:審理財務及每年提交財務報告。
5. 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會議及決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負責監察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運作,並負責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報告,或其他有關本會之事項提出意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或多人,秘書一或多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十二條——1.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捐獻、合法途徑收入及社會各界的資助。
第十三條——1. 任何遺漏之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以理事會的決定為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機動車租賃員工福利會”。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機動車租賃從業人員的團結,宣揚愛國愛澳精神,為業內人士爭取福利。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馬場大馬路267號百利新邨二座五樓O。
4. 凡從事及有意投身於機動車租賃行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人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連選得連任,每屆任期三年。
10.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1.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2.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一切決議必須得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贊成方可通過,但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而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14.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會名、宗旨、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汽車租賃聯誼會”。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汽車租賃行業的團結及聯繫,宣揚愛國愛澳精神,為業內人士籌辦各項活動增進友誼。
3. 本會地址:澳門鏡湖馬路61號蓮德大廈5樓B座。
(二)會員
4. 凡從事汽車租賃行業的人士及親屬,年滿十八歲,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人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連選得連任,每屆任期三年。
10.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1.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2.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一切決議必須得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贊成方可通過,但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而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五)附則
14.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機動車租賃維修協會”。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機動車租賃維修從業員的團結。
3. 本會地址: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79號運順新邨4樓BU座。
4. 凡從事及有意投身於機動車租賃維修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人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連選得連任,每屆任期三年。
10.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1.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2.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一切決議必須得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贊成方可通過,但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而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14.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航空業代表(澳門)協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Companhias Aéreas (Macau),英文:Board of Airline Representatives in Macau,簡稱:BAR。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7樓。
第三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宗旨:優化澳門航空業的經營環境;代表、推進及保障在澳門營運的各成員航空公司的共同利益;改善及協調各航空公司之間的具體運作;代表航空業界向政府、機場專營公司等任何相關單位提出建議、監督及執行決議;代表澳門航空業對外進行交流。
第四條——加入:1. 在澳門合法經營及正在飛行(on-line)的航空公司; 2. 與本會成員簽署航班共享協定而在澳門飛行的航空公司,上述航空公司正式委派一名代表 (如被委派者屬航空公司總代理,需有正式授權函),經會長及秘書長批准便可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出席及參與由本會舉行的一切會議、活動;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對本會未對外公布的會議內容有保密的責任、監督及執行本會決議、及繳交會費及年費。拖欠年費者,當年不得參與任何表決;如拖欠年費超過一年者,將被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第七條——退出或更換代表,需在十五天前通知會長及秘書長。
第八條——當會員所屬航空公司1. 結束在澳門的業務或公司註冊;2.取消航班共享協定;3. 取消總代理權,屬以上三種情況任一種時,有關代表的會員資格自動作廢。
第九條——本會設有以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中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事務及職責。主席團設會長一人主持會議、秘書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經理事會決議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權力是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批核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由三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計劃及召集各類活動及會議,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每次會議均需半數成員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通過決議得為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若干,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職責為監察年度帳目,理事會及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或透過社會捐贈;一次性入會會費為MOP3,000,年費MOP500;日後入會會費及年費金額的更改由會員大會決定,不須更改本章程。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修改權及解釋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九日所訂立之合同,劉家禎(Lau Ka Ching)及甄基立(Yan Kay Lap Caleb),設立一個名為 澳門科學發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íf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cientific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的非營利性協會,並受下列章程約束:
本會名稱為“澳門科學發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ífico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Scientific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102號A新寧閣地下。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
凝聚有志推動澳門科學發展的人士,藉著交流、推廣和研究等不同方式促進信息溝通,提高澳門整體科學發展的素質。
任何對科學有興趣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c)決定本會務工作。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至少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
1. 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三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私人公證署
私人公證員 高美莉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istas de Poesia, Dístico, Caligrafia e Pintur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國際詩詞對聯書畫家協會;
(中文簡稱“詩聯書畫協”)。
葡文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istas de Poesia, Dístico, Caligrafia e Pintura de Macau;
(葡文簡稱 “APDCP”)。
英文為:Macau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rtists of Poetry, Couplet,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英文簡稱 “APCCP”)。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詩詞、對聯、書畫及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及有關社團、提高會員文化學術水平、推進學術文化交流及加強聯誼、舉辦各項學術及文化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6-B號茂業商業大廈三樓。
第四條——凡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及在學之學生,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會員類別:
(A)永久會員:成為本會普通會員後、經理事會審核,一次過繳交本會規定之費用者。
(B)普通會員:居住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或文化界人士。
(C)海外會員:居住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及文化界人士。
(D)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及以外註冊之中國文化藝術社團。
(E)預備會員:在學之學生,而對中國文化藝術感興趣者。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除預備會員外,其他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四)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時繳交有關費用。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至二人,財政一至二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rtistas de Cultur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中華傳統文化藝術家協會;
(簡稱“中傳文藝協”);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rtistas de Cultur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Macau (簡稱 “ACTC”);
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Artis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簡稱“ATCC”)。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詩詞、對聯、書畫及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及有關社團、提高會員文化學術水平、推進學術文化交流及加強聯誼、舉辦各項學術及文化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6-B號茂業商業大廈三樓。
第四條——凡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及在學之學生,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會員類別:
(A)永久會員:成為本會普通會員後、經理事會審核,一次過繳交本會規定之費用者。
(B)普通會員:居住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或文化界人士。
(C)海外會員:居住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中國文化藝術愛好者及文化界人士。
(D)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及以外註冊之中國文化藝術社團。
(E)預備會員:在學之學生,而對中國文化藝術感興趣者。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除預備會員外,其他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四)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時繳交有關費用。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至二人,財政一至二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 檔案組1/2009號第1號文件第1至7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版畫藝術研究中心”,中文簡稱為“國際版畫藝術研究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de Arte das Gravuras Internacion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IAGIM”,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Printmaking Arts Research Center”,英文簡稱為:“MIPARC”(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
本會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5號二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促進及推動澳門版畫藝術教育、創新製版、印刷、研究及發展,一切相關藝術的活動,鼓勵及提倡版畫及愛好者與時並進,不斷探索由傳統至當代的版畫創作中不同技法及不同媒材的研究與發展,建立具有澳門特色之版畫藝術和多元化的創作路向,提升本澳版畫藝術邁向國際水平;
(二)在本澳推動及策劃版畫藝術之講座、展覽、參觀、交流、工作坊、教育培訓課程、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並與內地、香港、臺灣、亞洲地區及其他海外地區等相關團體或機構展開繪畫、版畫、設計及印刷藝術之交流與合作,推廣本地文化產業。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對藝術有興趣之人士,不論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及附上一吋半之半身(免冠)相片兩張,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一次繳交至少五年會費的會員,或連續五年繳交會費的會員為永久會員;
(三)其他則為非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六)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一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二)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七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總務部、財務部、康樂部、聯絡部、宣傳部、公關部等,各設部長一人及委員若干人,但各部的總人數必為單數,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為本會名譽主席或名譽顧問,任期由應屆理事會決定,總人數必為單數;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十九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條——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若干名監事;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與正本相符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10及2/2010。
(七)附則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員會費及各種合法資助。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10及2/2010。
(七) 附則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員會費及各種合法資助。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ZAPE)”。會址位於新口岸飛南第街11號獲多利大廈B座2樓AK座。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若干名理、監事組成。
第十條——理、監事成員互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理監事成員互選若干名理事組成,最少為十五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監事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之一人及一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均由理監事互選充任。
監事會職能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列席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理事會得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和顧問。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Presidente, Guo ZhiHang |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 Shirley Lei |
致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業務簡報
本公司為香港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分行。
本公司本年度經營的主要業務為一般保險業務。本公司由二零零三年壹月壹日起進入自然終止期。
本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營業結果及本公司在該日的財務狀況,均詳載於二零零八年的財務報表內。
會計:梅卓健 | 澳門分行經理:關鐵城 |
致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清算日)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清算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期間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本公司為香港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分行。
本公司本年度經營的主要業務為一般保險業務。本公司由二零零三年壹月壹日起進入自然終止期。
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清算日)期間的營業結果及本公司在該日的財務狀況,均詳載於二零零九年的財務報表內。
會計:梅卓健 | 澳門分行經理 :關鐵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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