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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及行政長官第203/2008號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調整如下: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柒仟貳佰零捌元整。*

* 請查閱:更正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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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