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6

  • 將若干權力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城市最佳實踐區澳門案例“澳門歷史建築物修復與利用——德成按”金庸展區相關知識產權之特許協議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查良鏞博士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城市最佳實踐區澳門案例“澳門歷史建築物修復與利用——德成按”金庸展區相關知識產權之特許協議。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6

  • 將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姚汝祥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6-397

    • 將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梁官漢,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玉棠;

    (三)何錦培;

    (四)周亦強;

    (五)林淑源;

    (六)冼志耀;

    (七)凌世豪;

    (八)唐堅謀;

    (九)健英陳;

    (十)梁少佳;

    (十一)梁少培;

    (十二)梁慶球;

    (十三)梁蔭沖;

    (十四)陳潔瑛;

    (十五)黃樹森;

    (十六)溫泉;

    (十七)潘志明;

    (十八)鍾國榮。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7-398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已更改 :
  •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
  •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煥秋;*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 主席:$5,5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

    (二) 委員:$4,5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8

    • 將一名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續期,並兼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以及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立文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可再續期,並兼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職務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8

    • 將一名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續期,並兼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三條,以及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立文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可再續期,並兼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職務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8-399

    • 將一名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續期,並兼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和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三條,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立文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可再續期,並兼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職務和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9

    • 將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Isabel Celeste Jorge (關施敏);

    (二)伍秉賢。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9

    • 以兼職方式委任澳門基金會一名行政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區榮智以兼職方式擔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399-400

    • 以兼職方式委任澳門基金會一名行政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黎振強以兼職方式擔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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