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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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十)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一)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四)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 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六)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經濟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七)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批准將支配於經濟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經濟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二)許可根據在經濟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在經濟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四)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二、下列權限亦轉授予經濟局局長:

(一)根據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准許轉運企業准照之續期。

(二)給予:

(1)經八月二十五日第8/2008號法律及五月二十五日第7/2009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規定的消費稅之豁免;

(2)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指的許可;

(3)六月二十三日第7/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載於十二月十八日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A、B兩表中,A表的E組及B表的A、B和E組的貨物的進口和出口之許可除外。

(三)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准許專用車輛之使用。

三、經濟局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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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財政局代局長江麗莉: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十)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一)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四)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六)批准將支配於財政局的、被視為部門已無用處的財產作廢;

(十七)准許公開拍賣或直接磋商報廢或充公之傢具;

(十八)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九和十二關於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肆拾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准許載於預算內之撥款帳目應付開支之結算和支付,但須根據法律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二十一)根據法律規定准許修改預算;

(二十二)准許不應收取之公款分期退回;

(二十三)准許指定收入和開支之默示追加;

(二十四)准許透過備用撥款修改第十二章之“共用開支”,但須遵守涉及該類修改之批示;

(二十五)准許重新發出無按時遞交代理銀行之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前財政年度;

(二十六)准許不應扣除之退回;

(二十七)准許透過現行預算之適當撥款,將薪俸扣除轉往受惠實體;

(二十八)准許依照法律、合同或批示,以定期和不定方式支付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二十九)得對機票、搬運行李、年資獎金和其他法律規定之有關人員之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十一)准許宿舍分配,尤其是現行法律規定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物業之房屋;

(三十二)准許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之租賃合同之管理、續期、更新和終止;

(三十三)應利害關係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之轉讓價格之繳付方式或預付之申請作出決定;

(三十四)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房屋之停車位分配作出決定;

(三十五)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之保證金,如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三十六)准許政府車輛及電單車之燃油年限額撥款、報銷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商形式出售,以及准許將失去效用之耐用品銷毀;

(三十七)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之判給卷宗;

(三十八)確認財政局職責範圍之合同及確認公證書之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三十九)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之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規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私人贈與之土地;

(四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財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四十一)許可根據在財政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十二)在財政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四十三)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元之交際費;

(四十四)根據有關法律之規定批准支付歷年負擔,而該負擔應以正執行之預算內為此目的而登錄之撥款支付;

(四十五)根據每年法律預算案之規定,許可在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下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二、財政局代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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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十)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一)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四)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六)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七)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批准將支配於統計暨普查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統計暨普查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二)許可根據在統計暨普查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在統計暨普查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四)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元之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制作的統計資料的發佈。

二、統計暨普查局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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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勞工事務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十)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一)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四)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六)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勞工事務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七)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批准將支配於勞工事務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勞工事務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二)許可根據在勞工事務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在勞工事務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四)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二、勞工事務局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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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權限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十)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一)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四)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六)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七)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批准將支配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二)許可根據在博彩監察協調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在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四)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0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二、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0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二、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1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一)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辦公室的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八)許可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二)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辦公室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三)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六)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八)許可根據在辦公室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二十)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的交際費。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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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主任楊寶儀:

(一)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辦公室的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八)許可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二)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辦公室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三)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六)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八)許可根據在辦公室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二十)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的交際費。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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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金融情報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主任伍文湘:

(一)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辦公室的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八)許可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二)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辦公室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三)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六)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八)許可根據在辦公室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二十)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的交際費。

二、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現轉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辦公室副主任。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1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權限轉授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

(一)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及五月十六日第49/GM/88號批示所規定的權限;

(二)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第五款所載有關對外地勞工家團成員的逗留申請發出意見書的權限。

二、在人力資源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亦轉授予辦公室主任黃志雄:

(一)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 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 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辦公室的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八)許可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二)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辦公室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三)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六)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八)許可根據在辦公室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二十)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三、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關於許可非本地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權限,授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

四、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現授予和轉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辦公室副主任。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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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