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在倫敦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和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協定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