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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b)項和c)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和豁免公開競投方式無償向耶穌會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白鴿巢前地4號和老人院前地15號樓宇,面積1,681(壹仟陸佰捌拾壹)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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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47.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4/2009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耶穌會。

鑒於:

一、耶穌會是一個按教規在澳門教區設立及具永久宗教性質的教會實體,其總辦事處設於岡頂前地4號,登記於澳門身份證明局第1164號,為行政公益法人,以下簡稱耶穌會。耶穌會透過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遞交的申請書,請行政長官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白鴿巢前地4號和老人院前地15號樓宇,面積1,681(壹仟陸佰捌拾壹)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的土地。

二、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477/1997號地籍圖中已定界和標示,而建於其上的樓宇現供嘉諾撒培貞學校使用,以下稱培貞學校。

三、培貞學校為一所非牟利私立學校,已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持有第96-40/2006號執照,由嘉諾撒仁愛女修會營辦。該會是按教規在澳門教區設立及具永久宗教性質的教會實體,其總辦事處設於俾利喇街116-A號,登記於澳門身份證明局第1166號,為行政公益法人。

四、嘉諾撒仁愛女修會從事教育工作差不多70年,近年由於學生人數一直減少,因此該辦學實體有意停辦培貞學校,以便將其力量和有限的資源投放於澳門其他學校。

五、剛好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教育事業的耶穌會重組其學校網及增加學校的資源,因此在得知培貞學校面臨停辦的消息後,通知嘉諾撒仁愛女修會,表示有意接收尚未完成學業的學生和全體教職員,並將會繼續營辦該學校,及將其改名為「利瑪竇中學」。

六、為實現該目標,耶穌會建議嘉諾撒仁愛女修會轉交營辦權。為此,兩個團體私下進行了多次磋商,並與教育暨青年局舉行了多次會議。

七、經多次磋商後,結果制定了一份有關移轉培貞學校辦學權的「意向書」。根據有關協議,除移交辦學權外,亦包括將該幢於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日獲當時Repartição Provincial dos Serviços de Obras Públicas, Portos e Transportes發出第47/1962號使用准照的樓宇和一切設施,移交給耶穌會。

八、雖然該樓宇已獲發給准照,但在物業登記局卻找不到它的登記,而嘉諾撒仁愛女修會亦不能證明其擁有權。

九、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和開發,因此特區政府可以以租賃制度批出土地。

十、為此,耶穌會申請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上述建有培貞學校的土地。

十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權限部門、教育暨青年局、文化局和土地發展諮詢小組就該申請發表意見。基於是繼續維持批給的用途和原來的學校計劃,以及現時全部有關的課室和設備仍在運作,因此發出贊同意見。

十二、教育暨青年局建議將批出的期限定為25學年,並於第25年的八月三十一日屆滿。至於教學範疇和水平方面,建議該學校提供正規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並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

十三、考慮到耶穌會的法律性質,以及該會有意保留該學校用作提供正規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並將其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對幼兒和學齡兒童的培訓非常有利;此外,將接辦上述學校的利瑪竇中學亦是以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進行登記,並鑑於繼續有關的學校計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b)項和c)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可批准該無償批給申請。

十四、在此情況下,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有關合同擬本。申請人耶穌會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合同的條件。

十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按照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提交由呂晶器,未婚,成年人,香港出生,中國籍,以耶穌會代表的身分簽署的聲明書,申請人已明確接納該等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作出該行為的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rtur dos Santos Robarts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無償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白鴿巢前地4號及老人院前地15號樓宇,面積1,681(壹仟陸佰捌拾壹)平方米,價值$11,175,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整),並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而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477/1997號地籍圖中標示及定界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為社會用途,並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樓宇,以設置一所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提供正規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學校。

2.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第四條款——轉讓

乙方不得將合同地位全部或局部及永久或臨時轉讓。

第五條款——失效

1. 本合同於土地的使用與批給所指的用途不符或任何時候當土地沒有被繼續作該等用途時失效。

2. 本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本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六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 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更改土地的利用;
2) 違反第四條款的規定,將批給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七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八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5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7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由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第3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用作設置一燃料供應站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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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86.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9/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德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面積2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以租賃制度批予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現商業名稱為德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興建一燃料供應站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作出規範。上述公司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265(SO)號,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1至173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座五字樓“T”。

二、隨後,由於有需要方便車輛進出燃料供應站及創造更安全的條件,更改了批給標的,將土地的面積改為275平方米,因而修改了批給合同,有關修改由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三、有關土地的面積分別為250平方米及25平方米,在附於第3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73號,而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30569F號。

四、根據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發出的第19/2006號使用准照,構成土地利用的燃料供應站的興建工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完成。

五、根據合同第七條款第一款,承批公司必須引入名為「華潤石油」的新品牌燃料。

六、此品牌燃料應由華潤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供應,而屬該公司所有的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與光大行石油有限公司組成了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即土地的承批公司。

七、其後,華潤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終止經營屬次業務之油氣業務。

八、因此,其附屬公司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將其在承批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轉讓予另一股東光大行石油有限公司及“Companhia de Fomento Imobiliário San Lei Cheng, Limitada”。同時,承批公司的商業名稱更改為德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九、由於「華潤石油」品牌燃料的供應公司已終止其經營油氣的業務,因此承批公司請求以質量獲世界公認的“Esso Mobil”品牌替代該品牌,以確保有關油站可於短期內投入運作。

十、承批公司表示,在現時的經濟環境下,很難創造有利條件在本地市場引進和經營新品牌油氣,以符合土地批給公開諮詢所規定的其中一個特定條件。

十一、經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了局部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僅第七條款第一款作出修改,其餘在原合同中規定的條件則維持不變。

十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三、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四、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遞交由劉永誠,已婚,居於澳門東方斜巷13A號地下及黎永華,已婚,居於澳門海邊馬路79號海景花園麗景閣十二字樓“C”,分別以具權力實施該行為的豪年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及Agência Comercial San Son Keng, Limitada的代表身分代表德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Henrique Saldanha核實。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75(貳佰柒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73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0569F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由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

2. 基於是次修改,上述合同的第七條款修訂如下﹕

“第七條款——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供應《Esso Mobil》品牌的燃料。

2. ......

3. ......

4. ......

5. ......”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三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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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