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0/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

版數:

14586-1458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連接世遺景點的城區美化─—亞婆井至崗頂行人道美化工程”的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連接世遺景點的城區美化——亞婆井至崗頂行人道美化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1/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

    版數:

    1458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迎回歸主要交通要道改善工程(?仔區)”的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迎回歸主要交通要道改善工程(氹 仔區)》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2/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

    版數:

    14587-1458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休憩區優化工程”的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休憩區優化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3/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

    版數:

    1458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藝博館及回歸館購置設備─—文物展櫃及恆濕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何金瑞個人企業主簽署《藝博館及回歸館購置設備——文物展櫃及恆濕設備》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4/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

    版數:

    1458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媽閣休憩區(第二期)設置門球場及照明系統工程”的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光華建築商簽署《媽閣休憩區(第二期)設置門球場及照明系統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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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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