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8

版數:

14240

  • 將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先生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8

    版數:

    14240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更新儲存裝置設備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科技導航(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更新儲存裝置設備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8

    版數:

    14240-14241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洲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8

    版數:

    14241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8

    版數:

    14241

    • 聲明五星豪華級“永利酒店”Hotel Wynn被確定列為具有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  
    私營機構 :
  •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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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南灣湖計劃」B區沙格斯大馬路、城市日大馬路和仙德麗街的五星豪華級「永利酒店」Hotel Wynn被確定列為具有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成績及格的人士;

    (二)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正式語文和英語的人員。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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