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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874(2009)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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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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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4(2009)號決議

2009年6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614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號決議、第1540(2004)號決議、第1695(2006)號決議,尤其是第1718(2006)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和2009年4月13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6/41和S/PRST/2009/7),

重申核、生物和化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於2009年5月25日(當地時間)違反第1718(2006)號決議進行的核試驗、這一試驗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旨在加強防止核武器擴散全球機制以備舉行2010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的國際努力構成的挑戰以及它對區域內外和平與穩定帶來的危險,

強調安理會一致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加強《條約》各方面的承諾以及促進核不擴散和核裁軍的全球努力,並回顧,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朝鮮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享有核武器國家的地位,

痛惜朝鮮宣佈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謀求發展核武器,

再次強調朝鮮應國際社會其他安全和人道主義關切的重要性,

還強調本決議制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影響,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進行的核試驗及導彈活動進一步加劇了該區域內外的緊張局勢,認定繼續存在着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明顯威脅,

重申所有會員國維護《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重要性,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最嚴厲譴責朝鮮於2009年5月25日(當地時間)進行的核試驗,此舉違反並公然無視安理會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695(2006)號和第1718(2006)號決議以及2009年4月13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9/7);

2. 要求朝鮮不再進行任何核試驗或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

3. 決定朝鮮應暫停所有與彈道導彈計劃相關的活動,並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關於暫停導彈發射的承諾;

4. 要求朝鮮立即全面遵守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718(2006)號決議規定的義務;

5. 要求朝鮮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宣告;

6. 還要求朝鮮早日重返《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銘記《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強調《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有締約國均需繼續履行其條約義務;

7. 呼籲所有會員國履行第1718(2006)號決議規定的義務,包括與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依照2009年4月13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9/7)所作關於指認的義務;

8. 決定朝鮮應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並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嚴格履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訂立的締約方義務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協定的條款和條件(IAEA INFCIRC/403),向原子能機構提供超出這些規定範圍的透明措施,包括讓原子能機構接觸其可能要求和認為接觸的人員、文件、設備和設施;

9.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b)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所有武器及相關材料,並適用於與供應、製造、維護或使用相關武器或材料有關的金融交易、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協助;

10.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所有武器及相關材料,並適用於與供應、製造、維護或使用相關武器(輕小武器及相關材料除外)相關的金融交易、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協助,呼籲各國對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小武器或輕武器的活動保持警惕,還決定各國應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小武器或輕武器前至少5天通知委員會;

11. 呼籲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權力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在其掌握的情報可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隻所載貨物中包含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在其領土內,包括在海港和機場檢查所有進出朝鮮的貨物,從而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2. 呼籲所有會員國在其掌握的情報可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隻所載貨物中包含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徵得船旗國同意,在公海檢查所涉船隻,從而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3. 呼籲所有國家配合依照第11和12段進行的檢查,並決定如果船旗國不同意在公海進行檢查,則船旗國應指示船隻駛往適當、方便的港口,由當地主管當局根據第11段進行所需檢查;

14. 決定授權並要求所有會員國以不違反其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包括第1540(2004)號決議所規定義務,不違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7年4月29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和1972年4月10日《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和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締約國任何義務的方式,扣押和處置在根據本決議第11、12或13段進行檢查時查出的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還決定所有國家均應配合進行此種行動;

15. 要求任何會員國如根據本決議第11、12或13段進行貨物檢查,或根據本決議第14段扣押並處置貨物,須迅速向委員會提交包括有關檢查、扣押和處置相關細節的報告;

16. 要求任何會員國在沒有獲得船旗國同意根據本決議第12或13段提供合作的情況下,迅速向委員會提交包括有關細節的報告;

17. 決定會員國在其掌握的情報可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朝鮮船隻所載貨物中包含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應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這些船隻提供加油服務,例如提供燃料或補給,或其他船舶服務,除非此種服務係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所必需或相關貨物已接受檢查並視必要予以扣押和處置,強調本段措施無意影響合法的經濟活動;

18. 呼籲會員國除了履行其根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和(e)段承擔的義務外,防止提供可能有助於朝鮮的核、彈道導彈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計劃或活動的金融服務,防止向、通過或從本國領土,或向或由本國國民或依據本國法律組建的實體(包括海外分支機構),或在本國領土上的人員或金融機構轉移任何可能有助於這些計劃或活動的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包括凍結本國領土上現有或今後進入本國領土的,或受其管轄的或今後受其管轄的與這些計劃或活動有關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並依據本國權力和立法規定加強監測,以防止一切此類交易;

19. 呼籲所有會員國和國際金融和信貸機構不再承諾向朝鮮提供新贈款、金融援助或優惠貸款,但與平民需求直接相關的人道主義和發展用途或為推進無核化所需者不在此限,並呼籲各國提高警惕,減少當前的援助承諾;

20. 呼籲所有會員國不向對朝貿易提供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批准向參與對朝貿易的本國國民或實體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目的在於避免此類金融支持被用於朝鮮核、彈道導彈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計劃或活動;

21. 強調所有會員國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三)和8(d)段時,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不應影響駐朝外交使團活動;

22. 呼籲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45天內,並在其後應委員會的要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其為有效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及本決議第9和10段所述規定以及本決議第18、19和20段所定金融措施而採取的具體行動;

23.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b)和(c)段所定措施同樣適用於核供應國集團的核及核兩用品轉讓準則和控制清單(INFCIRC/254/Rev.9/Part 1a和INFCIRC/254/Rev.7/Part 2a)中所列的物項;

24. 決定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及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包括將有關實體、物項和個人列名,指示委員會開展上述工作並於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並進一步決定,如委員會未採取行動,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所述報告後7天內完成調整措施;

25. 決定委員會應加緊努力,通過制定工作計劃,推動所有會員國全面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2009年4月13日主席聲明(S/PRST/2009/7)和本決議,該工作計劃涵蓋執行、調查、聯絡、對話、協助與合作,將於2009年7月15日前提交安理會,此外委員會還應接收和考慮會員國根據本決議第10、15、16和22段提交的報告;

26. 要求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任命一個由最多7名專家組成的小組(“專家小組”),首次任期一年,在委員會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a)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規定的職責和本決議第25段規定的任務;(b)收集、檢查並分析由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利益方提供的有關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特別是不執行的情況;(c)就安理會、委員會或會員國的行動提出建議,供其改進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措施時參考;並且(d)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關於專家小組工作的中期報告,並至遲於其任期終止前30天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載述其結論和建議的最終報告;

27. 敦促所有國家、相關聯合國機構和其他相關方與委員會及專家小組全面合作,尤其是提供關於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所定措施的任何信息;

28. 呼籲所有會員國保持警惕,防止在本國領土內或由本國國民對朝鮮國民進行可能有助於朝鮮進行擴散敏感核活動和開發核武器運載系統的學科的專門教學或培訓活動;

29. 呼籲朝鮮儘早加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30. 支持和平對話,呼籲朝鮮立即無條件地重返六方會談,敦促六方會談成員加緊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實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於2005年9月19日發表的《共同聲明》以及2007年2月13日和2007年10月3日發表的共同文件,以可核查方式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維護朝鮮半島及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

31. 承諾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決當前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會員國努力通過對話方式推動和平、全面的解決方案,並避免採取可能使緊張局勢升級的任何行動;

32. 申明安理會將繼續審議朝鮮的行動,並隨時準備審核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及本決議相關段落所列措施的適當性,包括根據朝鮮遵守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相關條款的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33. 強調如有必要採取補充措施,須由安理會進一步作出決定;

3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